弟子回忆印证“师父”早期敛财有术

作者:高凯 来源:凯风网

  李洪志不仅对弟子在精神上进行控制和摧残,在经济上也是绞尽脑汁、无所不用其极地实施盘剥和掠夺,使自己在上世纪九十年代迅速暴富起来而过着奢侈豪华的生活。本文通过明慧网刊载的部分大法弟子的回忆文章,仅对李洪志早期传法办班时的敛财之术试析之,以便世人能够更加全面地、彻底地认清李洪志的丑陋面目,避免陷入李洪志设下的“法轮”陷阱。

  一、用谎言显能,为敛财铺路
  李洪志的一生,是靠谎言堆积起来的一生。对弟子们进行经济上盘剥时也不例外。在各地传法班上,李洪志总是凭三寸不烂之舌故弄玄虚,以显示自己的无所不能,无所不通,达到让弟子无限崇拜自己,不辨是非,甘愿就范的目的。调整身体、给弟子治病就是李洪志在各地传法班上用谎言为自己敛财铺路的典型举动。
  一位弟子在《参加师父讲法班的回忆》⑴中说:“有一天师父为了给大家调整身体,叫学员跺脚,跺脚前想一下自己有什么病,太大的病就不行。……听师父讲:如果自己没有病可以想一下自己的亲人有什么病,……师父告诉我们:‘我喊一二三,大家一起跺脚’。当师父喊到一二,还没喊到‘三’的时候,有很多人就迫不及待的跺脚了,师父笑着说:‘要你们修炼有这么精進就好啦。’”
  一位重庆大法弟子在《回忆师父第二次在重庆传功讲法》⑵中说:“5月25日师父那天是给学员净化身体。会场上有上千人,这时师父叫大家都想一下自己身上主要的病,然后喊三声:一、二、三,第三声时,大家一起用力跺脚:男跺左脚,女跺右脚。当喊到第二声时,就有学员迫不及待的跺了起来。师父只得又从新来过。那天师父还给学员下法轮,男伸左手,女伸右手,手心向上,让大家共同体验‘法轮’旋转的感觉。”
  一名大陆西部大法弟子在《参加师父郑州传法班的经历》⑶中说:“开课后师父说了要讲的内容,突然说了一句:‘我看到很多学员是有病的,现在我就给大家治一下病,你想一下你有什么病,不要多想,半秒一秒就行’。当时我没反应过来,想不起自己有什么病……师父叫大家随师父的口令,男左女右跺三脚后,师父说:‘也许有人刚才没听明白,我们再来一遍,你想一下你有什么病或你的亲人有什么病。’”
  那李洪志“男左女右跺三脚”治病法到底效果如何呢?北京大法弟子“卫法”在《回忆师恩在北京》⑷中说出了自己的亲身经历:“我对师父说:我不治手了,我的腿怕风怕冷,请师父给调理调理。师父用手呼拉了三下就完事了。……我又对师父说,老师你没有给我治好。我还难受。师父笑了,说:你不让我治,能不难受么?接着师父喝了一口酒,给我喷了喷脖子周围和手,我连声谢谢都没说就回家了。在回家的路上,我的腿重得像是灌了铅抬不起来,……抬腿一看,腿、膝盖,冒了两个大包,像茄子一样紫。”
  李洪志为防止自己的“治病”谎言露馅,对听课学员并不是来者不拒,而是设置了一定的条件,对一些特殊的病人坚决不收。
  一位叫“童宇”的大法弟子在《回忆师父来凌源传法前后的几件事》⑸中就予以了批露:“所有参加班的学员都由工作人员予以登记,在开班那天早晨,师父从学员登记表中指出两个人,说不符合参加班的条件,告诉工作人员把票款退给他们,原来这两个人一个是精神病,另一个是练其它气功的,练的已经神智不清了。”

  二、用低廉显恩,为敛财伪装
  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气功热风靡一时,“气功大师”也多如牛毛,在竞争面前,李洪志深喑“薄利多销”之道,一面对其他“气功师”进行打压,一面大打“低价牌”,做出“救世度人”的姿态,为“法轮功”邪教披上了华丽的伪装,以此不断地笼络信众,使自己“日进斗金”。
  据大法弟子回忆,李洪志办班期间,收费在每人每次40—100元之间,老学员可享受五折优惠。尽管如此,李洪志每次办班收入少则数万元,多则十几万元。
  湖南大法弟子在《参加广州法轮功学习班上的点点滴滴》⑹中透露:“师父把收费压到了最低(租用越秀体育馆,每人学费八天八十元)。”
  一位署名“大陆大法弟子”在《回忆参加师尊在石家庄传法的日子》⑺中披露:“1994年3月3日至3月10日,我有幸参加了师尊在石家庄举办的讲法、教功班。……我以前学别的气功时收费都是不低的,少则几百,多则上千,……等到交学费时才知道,只收了五十几元,且老学员都是按半价收的。”
  为了达到轰动效应,以示自己的恩慧,李洪志也偶尔为个别学员提供“免费”。一位署名“法惠”的大法弟子在《忆师恩:一张免费听课证》⑻中说:“……我当时就想進去听一听。跟工作人员一说,工作人员竟然在我没钱的情况下也让我進去听课了。……工作人员……把我没钱的情况反映到了师尊那里,……师尊给我发了一张免费听课证,并亲自题写‘没钱免费’四个大字,落款有师尊的签名。”

  三、用周到显德,为敛财加码
  为了顺利地盘剥到弟子们的钱财,李洪志可谓是煞费苦心,服务周到,亲手制作并颁发结业证、要求每个学员写出心得体会、为弟子们签名、和弟子们合影、接送站,只要肯出钱,那是有求必应,不辞辛劳,尽量满足。
  一安徽大法弟子在《回忆师尊来合肥传功讲法的日子》⑼中就对李洪志颁发结业证感动莫名:“我们第一期参加学习班,师父要两张照片。一张用在结业证上,听气功协会工作人员说:从前来的气功师没有师父这样认真、照片结业证都是师父亲手自己搞。”
  一未署名的大法弟子在《回忆师尊在长春讲法的日子》⑽中对李洪志要求写心得体会发出了自己的感慨:“在学习班快结束时,师父要求每个学员都要写一篇心得体会,当时我用常人心在想:这么多的人(两千多人)一人写几页,那得多厚一摞子啊。”
  一齐齐哈尔大法弟子在《回忆师尊来齐齐哈尔讲法》⑾中对写心得体会却有自己的应付办法:“传法班快结束的前两天,师父说每个人得交一份心得,我也草草的写了一份。”
  一石家庄大法学员在《回忆师尊在石家庄讲法的日子》⑿中描述了李洪志签名时的耐心:“很多学员围住师父签名,师父不厌其烦的签。”
  要做到服务周到,安排人员接送站也是必不可少的。一位大法弟子在《咸宁大法弟子忆师恩》⒀反映:“大约晚上六点到达郑州站,出站时有大法学员举着‘法轮功’的牌子接站并把我们安排至‘民族饭店’,男学员住在一个大厅内,席梦思铺地,每个铺位仅五元一天,女学员住在另一个大厅内,也是席梦思铺地,每个铺位仅二元半一天。”

  四、用恐吓显威,为敛财提速
  李洪志也自知好景不会长久,因此,在早期办班期间,拿出“常人”姿态,或威胁,或恐吓,要求必须达到自己规定的人数才能开班,以达到自己快速敛财的目的,“主佛”体面已经荡然无存。
  一安徽大法弟子在《回忆师尊来合肥传功讲法的日子》⑼中批露:“听同修说:合肥才二百五十人左右,有芜湖市来的、也有跟师父从外地来的。师父第一天讲法一看人太少感到遗憾,师父好象讲过了这样一句话,说:过了这个村,没有那个店。”
  一位署名“童宇”的大法弟子在《回忆师父来凌源传法前后的几件事》⑸中说:“听课期间,我们几个学员联名给师父写了一封信,表达我们想请师父来凌源传功讲法的愿望。……师父问我们:你们有场地吗?领导支持吗?如果没问题,你们能有二百人,师父就利用过年的休息时间去办班。”
  当然,李洪志也有无奈和愤怒的时候。一位未署名的大法弟子在《回忆法轮大法在郑州的洪传》⒁中批露:“老师还说这次来郑州办班,没想到郑州的学员这么少,才一百多人。大家请老师以后再来郑州办班,李老师说没有时间了,不可能再来了!……”
  当然,李洪志并不是单赚办班时的费用,顺便也变着法儿销售自己的书籍、光盘等。通过对弟子的盘剥和掠夺,李洪志在短期内快速暴富起来,赚了个“盘溢钵满”。
  那李洪志是不是像他自己所标榜的那样,用这些巨额财富去“救人”呢?回答是完全否定的。买名车、购豪宅、请保镖、雇佣人、花费百万美元办移民美国的“绿卡”,从而过着奢侈豪华的生活成了李洪志最推崇的“度人”方式,诱导弟子走上自杀、自残、杀人、伤人等违法犯罪之路,成了李洪志最热衷的“救人”方式。

  李洪志看似“高明”的敛财术充分暴露了自己的贪婪嘴脸和满身“铜臭味”,反映了自己是一个地地道道的、比常人还常人的常人,什么“宇宙主佛”、“神道佛”,什么圆满、上层次、开天目、救人等把戏,不过是李洪志为了达到一己私利而编撰的鬼话罢了!

  附注:
  1、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7/7/4/158080.html
  2、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6/6/26/131411.html
  3、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7/7/16/158967.html
  4、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7/1/13/146711.html
  5、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7/5/27/155706.html
  6、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7/4/4/152129.html
  7、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6/9/3/136981.html
  8、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6/11/1/141497.html
  9、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7/2/22/149190.html
  10、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8/10/1/186950.html
  11、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8/11/27/190574.htm
  12、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7/3/17/150957.html
  13、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7/7/18/159064.html
  14、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7/5/3/15401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