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法轮功歪理邪说的反道德性

作者:无心 来源:凯风网

  很多法轮功练习者之所以深陷邪教之中不能自拔,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李洪志及其骨干分子以“做好人”、“真、善、忍”这些冠冕堂皇的说法作为幌子,让一些善良淳朴的人们在不知真相的情况下上当受骗。法轮功不断大肆宣扬“修炼”能够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能够使人变得道德高尚,与世无争等等诸如此类的言论。那么,我们就从伦理学的角度来看看,法轮功的这套歪理邪说到底是如何使人们在念念不忘“道德”的情况下,却最终走向了丧失良知的不归路的?

  其一,法轮功的“道德”逻辑引导练习者丧失理智,陷入狂热。
  在法轮功的教义中,与道德相关的论述相对较少,但这些内容却是李洪志用以迷惑信众,强化对他们心理暗示的重要手段之一。
  在他的歪理邪说中“真、善、忍”既是所有物质的构成,又是宇宙的根本特性,是衡量好坏的唯一标准。人类社会的道德水平急剧下滑,人们的“心性”已经完全不能符合宇宙的根本特性,所有世界面临崩溃毁灭。通过法轮功的“修炼”可以使人提高心性,不断达到高层次的标准,最终获得拯救,实现“圆满”。在修炼过程中,每个人应该把握自我,不断积累“德”,消减“业”。人们在常人社会中思想被污染,带来了很大的“业”,修心性就是去除污染,消业的过程。从他的这一“道德”逻辑推论中我们可以看出,法轮功对人们提出所谓“做好人”的要求,最终目的是为了将人引向对个人“圆满”的追求。而当人们一旦对某一事物产生了极度的渴求,就会逐步丧失理智,陷入无边的狂热之中。这种狂热正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急功近利。
  邪教对人们的精神控制正是需要这样一种非理智的急功近利作为基础和铺垫。因此法轮功紧紧抓住这一歪曲的“道德”推论,使人们逐步丧失理智,并且不断将这种非理性推向极点。可以想见,陷入极度狂热的人又怎么会去顾虑到生活中的伦理道德,法律约束?他们一旦受到鼓动、暗示,必定会做出各种各样不理智的行为。这也正是法轮功练习者频频出现杀人、自焚、自残和各种扰乱社会秩序现象的最根本原因之一。

  其二,法轮功的“道德”观念使信徒脱离社会,孤立存在。
  法轮功宣扬的所谓“道德”观念与伦理学的基本原理是大相径庭的。伦理学认为道德不能够脱离与他人的关系而孤立存在。
  那些受邪教迷惑的练习者经常会辩驳“法轮功只是让我做个好人,我自己练我的功,与世无争有什么不好?”他们认为只要自己按照法轮功的要求去做,认真练功、学法就能够成为所谓的“好人”。在伦理学中道德是存在于人与人之间关系中的,不与他人产生任何互动,只专注于自己的个人行为,是无法对一个人进行道德评价的。例如在公共场合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等行为之所以被社会公认为不道德,原因就在于这种行为会影响他人的生活环境,妨碍其他公民的生活秩序和利益。任何脱离社会、脱离家庭的道德描述都是不成立的,仅仅是一种不切实际的“道德”幻想。
  法轮功宣扬的所谓“道德”完全就是这样一种脱离社会和家庭的虚伪存在。李洪志在《转法轮法解》中说“对父母孝顺是一种情,修炼到高层次就应该放下这个情,不能对亲情执着。”我们都知道,在社会生活中,对父母尽孝是高尚道德品质的一种表现,但在法轮功中却截然相反。法轮功所宣扬的“道德”实质是异常狭隘的,仅指有利于个人“圆满”地行为,要求弟子们仅从个人利益出发;而告诫弟子们放下的“情”才是我们在日常人际交往中应当追求的与他人的和谐关系,意即良好的道德表现。

  其三,法轮功的“道德”观念将人的思想与行为区分看待。
  伦理学认为,道德虽然是一种上层建筑,但是具体体现在人们的日常行为中。只有产生实实在在的行为,才有可能对他人产生影响。
  例如一个人或许在心中会产生杀害他人的念头,但是我们不能够仅仅由于这种念头就将该人评判为“不道德”或者“道德水平低下”,只有一个人实施了谋杀他人的行为,由于这种行为对他人产生了极为恶劣的影响,社会公众才会对其进行谴责。
  但法轮功则相反,它的“道德”观念主要针对和描述的是人的思想,而不考虑人们的具体行为。只要虔诚信奉其学说的人就是“好人”,无论其行为是否符合道德标准。这种歪曲的“道德”观念产生的直接后果就是使法轮功练习者的行为违背社会道德却不自知。在法轮功歪理邪说的影响下,他们在做出伤害他人的行为时往往心安理得,不会受到良知的谴责,甚至自以为道德高尚。
  《转法轮》中说道“主动帮助人家是自愿的,不会转化德,修炼的人要守德、无为。”这句话的深层含义就是告诫弟子不要去主动帮助他人,这样做对修炼和圆满都没有任何好处,不会给修炼者带来“德”,因此并非“做好人”的要求。当法轮功练习者按照功法的所谓“道德”观念去严格要求自己时,自然不会去主动的帮助别人,甚至很可能会见死不救。这在现实社会中正是丧失道德,丧失良知的重要表现。

  由此可见,李洪志的种种歪理邪说只是让练功者在内心感受到一种自我高尚的虚境,在实质行为上却成为了道德堕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