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证认识真善忍

作者:大 弓 来源:凯风网

  法轮功邪教诱人上当受骗最重要的手段之一就是同化所谓“真善忍”。李洪志在《转法轮》中说:“这个宇宙中最根本的特性真、善、忍,它就是佛法的最高体现,它就是最根本的佛法。”还说:“真善忍这种特性是衡量宇宙中好与坏的标准。”并且说:“空气微粒、石头、木头、土、钢铁、人体,一切物质中都存在着真善忍这种特性;古代讲五行构成宇宙中的万事万物邮局都存在着真、善、忍这种特性。”真善忍是否真地像李洪志所说那么神秘莫测,如何从多个视角,辩证地认识真善忍,驳斥邪说,澄清事实,这就是本文要讨论的问题。
  (一)对真善忍的语义分析。
  尽管我们同法轮功邪教进行的是一场十分严肃的政治斗争,尽管法轮功邪教也煞有介事地高喊着同化真善忍,但我们不能杯弓蛇影,因噎废食,将真善忍也视为应该抛弃的邪说,让我们睁开火眼金睛,看清楚法轮功邪教所谓的同化真善忍只不过是在叫卖狗皮膏药,事实充分表明,他们嘴上喊得是真善忍,行动中做的却是真残忍,言行不符,表里不一,纯粹是为了蛊惑人心,诱人上当。其实,从语义学的角度,真善忍还是应当肯定的。查《现代汉语词典》和《辞海》,真指真实,跟假、伪相对。《汉书.宣帝纪》:“使真伪毋相乱”,便将真与伪相对立。善指善良、慈善、美好,跟恶相对。《汉书.张汤传》:“其推贤扬善,固宜有后”。《国策.秦策二》:“齐楚之交善”。这里的善,就是指善良、亲善,作为邪恶、敌对的反义词。忍指忍耐、忍受。《论语.八佾》:“是可忍也,孰不可忍”。《晋书朱伺传》:“伺曰:‘两敌相对,惟当忍之;彼不能忍,我能忍,是以胜耳。’”《荀子.儒效》:“志忍私,然后能公;行忍情性,然后能修。”可见,真善忍从本义来讲,具备褒义,并无贬义。
  (二)对真善忍的文化分析。
  李洪志对直善忍没有原创权,法轮功邪教对真善忍没有发明专利,应该将真善忍与李洪志,与法轮功邪教剥离开。其实,中外传统文化中有关真善忍的内容比比皆是,俯拾可得。
  谈到真,《易.乾卦》:“忠信所以进德也。”《易.系辞上》:“人之所助者,信也。”这两句话是说,求真能够提高道德修养,对人生有莫大帮助。《论语.为政》:“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是知也”。这句话是说,知道就说知道,不知道就说不知道,这才是知道的本义。《礼记.儒行》:“不宝金玉,而忠信为宝。”这话是说大儒对金银财物看得很淡,但对于忠信的品质却看得很重,视为人间之宝。《说苑.贵德》:“巧伪不如拙诚。”这句话是说虚伪装扮的再花里胡哨,也抵不上朴素的真诚。古希腊哲学家德谟克利特也说:“说真话是一种义务,而且这对他们也是更有利的。”英国戏剧家莎士比亚说:“对己能真,对人自然不假。”俄罗斯作家列夫.托尔斯泰说:“不要说谎,不要害怕真理。”法国作家大仲马说:“当信用消失的时候,肉体就没有生命了。”
  谈到善,《易经》:“见善则迁,有过则改。”这句话要求人心向善,改过迁善。《礼记》:“善则称人,过则称己。”这句话要求推功于人,揽过于己。《左传》:“从善如流。”《孟子》:“乐善不倦。”这两句话都是说要追求向善。《国语》:“从善如登,从恶如崩。”这句话是说从善不易,好比登山,十分辛苦;从恶不难,犹如坍塌,转瞬即可。《管子》:“善人者,人亦善之。”这句话是说人与人的关系,是礼尚往来、投挑报李的,善待他人,亦能得到善报。古希腊学者亚理士多德说:“美是一种善,其所以引起快感,正因为它善。”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说:“真实的善是每个人的心灵所追求的,是每一个人作为他一切行为的目的的。”法国作家雨果说:“亲善产生幸福,文明带来和谐。”印度诗人泰戈尔说:“行善者叩击着门环,仁爱者却发现门已开启。”
  谈到忍,《易经》:“君子以惩仇窒欲。”意思是君子善于抑制愤怒和情欲。《书经》:“必有忍,其乃有济;有容,德乃大。”意思是须有忍性,才能办成事;须有肚量,道德才高尚。《左传》:“一惭不忍,而终身惭乎?”意思是不愿忍受一次羞辱,而使自己一辈子惭愧吗?《论语》:“小不忍,则乱大谋。”意思是小的事情不能忍让,就会破坏大的计划。《文中子》:“君子不责人所不及,不强人所不能,不苦人所不好。”意思是君子从来不强人所难。法国作家拉.封丹说:“耐心和持久胜过激烈和狂热。”德国作家卡夫卡说:“忍耐是唯一真正可以使梦想变为事实的根本。”
  可见,真善忍早在李洪志出生之前,在法轮功创立之前,就已经广泛地存在于中外传统文化之中,存在于千古流传、脍炙人口的文化经典之中。怎么能一提到真善忍,就必然要与李洪志、法轮功联系在一起呢?其实,正是李洪志、法轮功盗窃了传统文化中的真善忍,拉大旗作虎皮,盗名欺世。
  (三)对真善忍的历史分析。
  真善忍并不象李洪志说的那么绝对。如果真善忍真是“宇宙的最高标准”,那就应当一成不变,静如止水。然而,事实却并非如此,从历史的角度看,真善忍的内涵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也是不断变化的。
  先说真。地球是什么形状?古人的认识与今人的看法大相径庭。春秋战国时代,中国流行“盖天说”,认为天圆地方,地是方正不动的,而天象伞盖,支撑在大地上空。古埃及也有类似的说法。后来,中国的惠施,古希腊的埃拉托色尼,都提出了“地圆说”,但仅仅停留在假说阶段。而哥伦布、达伽马、麦哲伦的航海旅程则进一步证实了“地圆说”。古希腊的博学者亚理士多德最早提出了“地心说”。后来的学者希帕克进一步发展了这一学说。罗马时代的托勒密又进一步完善了希帕克等人的“地心说”。托勒密的“地心说”体系统治了天文学界一千多年,直到哥白尼“日心说”产生后才被推翻。然而现代天文学,又证明“日心说”也并不完全正确。可以看出,科学真理并不是停滞不前,而是持续发展的,真的内涵随着科学的进步,也不断地变化。
  再说善,原始社会,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食物来源匮乏,因此对失去劳动力的老人进行遗弃,在当时也司空见惯,不以为奇。血亲复仇是原始社会的一种复仇习俗,某个氏族的成员如果遭到了另一个氏族的欺侮和伤害,这会被看成是对整个氏族的侵犯,如果行凶者的氏族不表示道歉和赠送礼物,那么被害者的氏族就要指定一名或几名复仇者,去追踪仇敌,直到报仇雪恨,这被认为是公正的裁决。古巴比伦妇女为了敬神,谁都不能不前往米列都的阿芙罗底神庙将贞操奉献给不知名的外国人,这被认为是对神尽义务,否则便不能回家。古希腊的斯巴达人会将英若羸弱或残废的婴儿扔在山中任其死去,对尚未成年的男孩残酷地鞭挞并以此考验他们忍受痛楚的能力,这在当时是十分普遍的做法。中世纪的欧洲,发生矛盾的双方,可以通过决斗解决问题,这是所谓神明裁决的主要方式,决斗中受伤或被杀的一方被认为是由“上帝之手”予以制裁的结果。上述这些历史现象,用今天的眼光审视,都不能称之为善。但今天的善,不过是历史发展的结果,并非开始就有、与生俱来的。由此可见,善随着历史的演进,其内涵同样发生着不停地变化。
  最后说忍。忍其实就是心理承受能力。原始社会实行群婚,开始是族内群婚,后来发展成为族外群婚,然后发展成为对偶婚,继而发展成为一夫多妻或一夫一妻制家庭。从婚姻的发展过程可以看出,两性关系的排它性倾向越来越明显,稳定性越来越强,对于禁忌的性行为越来越无法接受。《诗经.周南》:“关关雎鸠,在河之洲。窈窕淑女,君子好逑。”诗中反映的是春秋之前的恋爱自由。然而到了后来,“父母之命,媒灼之言”就取代了恋爱自由,《西厢记》、《牡丹亭》、《红楼梦》都反映了青年男女内心渴望和争取自由恋爱的历史现实。理学盛行后,竟然发展到“男女授受不亲”,连手都不能碰一碰,否则就可能用刀断腕,表示守身如玉,保护了贞洁。烈女坊、贞洁碑,记载着一个又一个封建礼教的牺牲品。今天的青年男女重新恢复了恋爱自由的权利,“父母之命,媒灼之言”不再成为爱情的障碍。其实,改革开放以来,对许多现象我们也从不理解、不接受到理解和接受,譬如高跟鞋、喇叭裤、牛仔服、迪斯科、摇滚乐、烫发、染发、股票、彩票、期货、基金、典当、比基尼、选美、写真集、私有化、跨国公司、老板、失业、洋打工、跳槽、听证、民告官、韩流、新人类、出境游等。这说明什么呢,说明我们眼界开阔,见惯不怪,心理承受能力大大提高,忍的能力大大提高了。这同时也说明,忍的内涵也是伴随社会的发展的脚步,与时俱进,不断变化。
  (四)对真善忍的哲学分析。
  李洪志所谓的真善忍是绝对的、僵化的,他将真善忍看成是“宇宙根本特性”,看成是“衡量宇宙中好与坏的标准”,从哲学角度来看,这是形而上学的、错误的。真善忍与假恶争是对应的,真善忍是有条件的,因此是相对的概念。真,是有条件的,并不是一切场合下都必须真,或者都能做到真,善意的谎言在生活中随处可见,是生活所必须的润滑剂。譬如美国作家欧.亨利的短篇小说《项链》,其中的主人公为爱而说善意的谎言,就很好地说明了这个道理。善,也是有条件的,不是对一切对象都必须善,《伊索寓言》中“农夫与蛇”的故事,就说明了对毒蛇是不可以随便发善心的,否则会被咬至死。忍,同样有条件,不是任何事情都能忍,都应该忍,忍有一定的度,超过一定的度,就无法再忍,难道我们对日寇入侵也该隐忍不发,任其烧杀抢掠吗?其实,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根本就做不到绝对的真善忍,这一点我后面还将分析。而且,真善忍的内涵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伴随着社会的发展、历史的演进,其内涵也是不断变化的,这一点前面我已经分析,在此不赘述。对于真善忍,必须辩证地看待,从相对的、变化的角度去分析,才能真正准确地把握,正确地认识。
  李洪志还荒谬地认为真善忍是世界的本源。李洪志《在大屿山讲法》中说:“其实真善忍就能够把最本源的物质——最本源的那个东西还不能完全叫其物质,把最本源的东西聚合成原始最微小的原始物质。形成后把它结合成各种微粒物质,又把这种微粒物质分化结合成各层空间的土、石头、金属元素、光和时间——宇宙中的各种基础物质,然后进一步生化,产生更大的物质,因此产生了万物”。其实,这是将非物质概念物质化,是明显错误。
  真善忍在传统文化中始终作为伦理概念存在,是形而上、精神性、意识形态的东西,怎么能强词夺理、生拉硬扯,硬说成是物质性世界的本源、物质性宇宙的根本特性呢?而且真善忍的行为所体现的就是德,而李洪志硬将两者割裂,将德也说成是物质的,这岂不是泛物质化?其实,泛物质化是李洪志的拿手好戏,他甚至将情感、思维、真空等都物质化,说什么“人的思想,人想象的东西就是一种意念能,人们发出的意念就是一种物质。”(参《转法轮法解》)还说什么哲学的基本问题应该取消,因为“物质和精神是一性的。”(参《转法轮》)泛物质化其实也就是取消物质,因为什么都是物质,就没有了非物质,既然如此,是否物质还有什么意义呢?这种说法完全违背科学,根本就是李洪志的瞎说。
  (五)对真善忍的伦理分析。
  真善忍在传统文化中始终是伦理范畴的概念,并没有逾越这一范围。“诚者,圣人之本”,将真、诚视作道德的最高标准,要求“说出去的话,泼出去的水”,“君子一言,驷马难追”,“一诺值千金”。在传统道德中,信,也就是诚信,被列入“五常”,即五种最基本的道德规范中,可见对真的要求之高。“善不可失,恶不可长”;“人之为善,百善而不足”;“从善如登,从恶如崩
  ”;“势可为恶而不为,即是善;力可行善而不行,即是恶”;“为善如缘无枝之树,才住脚,便下坠”;如此等等,都是说为善重要,为善艰难,为善必须持之以恒。传统道德中的仁,也就是善,亦是“五常”,即五种基本道德规范之一。忍,在传统文化中也很多,《书经》:“宽绰其心”;《左传》:“国君含垢,天之道也”;“鲁以相忍为国也”;《论语》:“君子无所争”;“君子矜而不争”;《老子》:“上善若水,水善利万物而不争”;“天道不争而善胜,不言而善应”;如此等等,都表明忍的重要,忍也是道德的一种体现,勾践卧薪尝胆,蔺相如让道廉颇,刘邦赴鸿门之宴,韩信受胯下之辱,都是历史上忍的典范。
  李洪志尽管将真善忍视作世界的本源和宇宙的根本特性,将真善忍泛物质化,然而在具体讲到真善忍,也还是从伦理道德角度,并未能逾越多少。他一方面指责社会道德大滑坡,另一方面强调要按真善忍要求做个好人。他在《转法轮》中说:“人类的道德水准在大滑坡,世风日下,唯利是图,为了个人那点利益去伤害别人,你争我夺,不择手段这样干……不管人类的道德标准怎么变化,可是这个宇宙的特性却不会变,它是衡量好、坏人的唯一标准。那么作为一个修炼人就得按照宇宙这个特性去要求自己,不能按照常人的标准去要求自己。你要返本归真,你要想修炼上来,你就得按照这个标准去做。作为一个人,能够顺应宇宙真善忍这个特性,那才是好人;背离这个特性而行的人,那是真正的坏人。”区别是好人还是坏人,是道德评判;以真善忍作为衡量标准好人与坏人,这也说明真善忍是道德尺度。既然李洪志也是以真善忍作为尺度进行道德评判,何以又将其非伦理化,泛物质化呢?
  (六)对真善忍的逻辑分析。
  逻辑是思维的工具,思维必须符合逻辑。概念是逻辑学中首先要讨论的一种思维形式。概念是反映客观事物的对象的特征或本质的思想,是人们认识的结果。任何一个真实反映现实的概念都有内涵与外延两个方面。概念的内涵就是概念所反映的对象的特征或本质;概念的外延是概念反映的那一事物或那一类事物的总和,也就是概念所确指的对象的范围。概念的内涵确定了,在一定条件下,概念的外延也跟着确定;同时,概念的外延确定了,在一定条件下,概念的内涵也跟着确定;由此可见,内涵与外延的关系是相互制约的。概念内涵的多少与概念外延的宽窄成反比关系,也就是说,概念的内涵越多,概念的外延越窄,反之,亦然。李洪志所犯逻辑错误,就在于他将真善忍的内涵在外延不变条件下,人为扩大,从伦理范畴任意扩大到物质范畴,显然,这是违背逻辑要求的。
  概念间的关系是指反映客观事物的各个概念之间的一定的联系和关系。从概念的外延方面考虑,概念之间的关系,按其性质来说,有相容关系和不相容关系两大类。两个概念的外延至少有一部分重合,这两个概念间的关系就是相容关系,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两个概念的外延全部重合,称之为同一关系;二是两个概念的内涵不同,而外延有部分重合,称之为交叉关系;三是两个概念中一个概念的外延被另一个概念的外延全部包含,称之为从属关系。不相容关系指两个概念的外延互相排斥,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两个概念其外延互相排斥,而其外延相加之和等于它们的邻近的属概念的外延总和,称之为矛盾关系;二是两个概念其外延相互排斥,而其外延相加小于它们邻近的属概念的外延总和,称之为对立关系。存在与意识,物质与精神,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在逻辑上属不相容关系,属矛盾关系,但李洪志非要说“物质和精神是一性的”,这以来,真善忍成为世界本源、宇宙根本特性就顺理成章,然而,从逻辑角度考虑,岂不又是一个逻辑错误吗?
  思维过程中,无论是运用概念、作出判断,或进行推理、论证,都必须遵守逻辑思维规律,这样才能做到概念明确、判断恰当、推理有逻辑性,论证有说服力,否则我们的思维就会陷入含混不清、自相矛盾、模棱两可而没有说服力。逻辑规律主要有四条,即同一律、不矛盾律、排中律和充足理由律。同一律要求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同一个概念必须保持确定性,不能混淆或偷换概念;不矛盾律要求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两个相互矛盾或反对的判断不能同时都真,其中必有一假;排中律要求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两个相互矛盾的判断,必有一个是真的,必须肯定其中一个,不能模棱两可;充足理由律要求任何一个论断,只有当它具有充足理由时,才能被认为是正确的的、在逻辑上能够成立的。李洪志在真善忍问题上,一会儿说是世界的本源、宇宙的根本特性,一会儿又作为伦理道德要求,显然,不符合同一律的要求。同时,对于真善忍是世界本源、宇宙根本特性的说法缺乏足够的证据和论证,也不符合充足理由律的要求。真善忍究竟是不是物质,李洪志的说法也含糊不清,一会说是物质,一会又说不能用一般物质概念表述,显然,这也不符合排中律的要求。之于李洪志在定义、论证过程中的逻辑错误更多,限于篇幅,不再赘言。
  (七)对真善忍的行为分析。
  李洪志一方面将真善忍绝对化,要求修炼者的行为必须完全符合真善忍;另一方面,他自己的行为却又违背真善忍的要求,说一套,做一套,口是心非,言行不一。
  李洪志在真善忍的问题上,对修炼者与对自己的要求不统一,这难道不是双重标准吗?李洪志编造虚假简历,吹嘘有各种特异功能,在“4.25”事件的问题上公然撒谎,这难道符合真的要求吗?他明知修炼者多数是社会弱势群体,却仍然不顾一切骗取他们口袋里为数不多的救命钱、活命钱;他根本就不能为修炼者净化身体,却要求修炼者相信病是所谓业力所致,修炼就是消业,能够祛病健身,结果许多痴迷者有病不治,或病情严重,或不治身亡;他明知所谓法身、法轮的保护都是他瞎编出来的,是子虚乌有的,修炼者一旦出偏或违法犯罪,他根本就回天乏术、无能为力,却非要说能够保证修炼者不出任何危险;如此等等,这难道是善的表现?李洪志可以信口雌黄地对传统宗教、现代科学、国家法律、社会道德等说三道四,可以破口大骂于光远、司马南、何作庥等是“文痞”,却不允许任何人说他及法轮功半个不字,否则就要煽动修炼者聚众围攻讨说法,甚至组织起上万名修炼者围攻党中央所在地中南海,这也叫忍?在《忍无可忍》的经文中,李洪志颠倒黑白、混淆是非,将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视为“邪恶”,必欲“铲除”,让我们看到的是不真,是不善,是不忍。无论李洪志怎么狡辩,事实俱在,真相再怎么也无法掩盖。
  (八)对真善忍标准的分析。
  标准是指衡量事物的准则,譬如长度标准米、重量标准斤、面积标准亩、容积标准升、地震标准级、温度标准华氏、风速标准每小时公里、流量标准每秒立方等。标准必须衡定,不能随意改变。李洪志将真善忍作为“衡量宇宙中好与坏的标准”,认为“作为一个人,能够顺应宇宙真善忍这个特性,那才是个好人;背离这个特性而行的人,那是真正的坏人。”这听起来确实不错,但是操作起来问题可就大了。
  首先,什么是真、什么是善、什么是忍,李洪志并没有严格界定,怎么可以拿没有经过严格界定的东西作为标准呢?譬如一杆秤、或一把尺、一个量杯,如果未经计量部门的严格检测,怎么能够确保秤量过程中的准确呢?其次,真、善、忍具有主观随意性,不同的地区、国家、民族、宗教、文化、个体对于真、善、忍的认识与理解也不同,缺乏了一般度量衡所要求的客观、公正性的真善忍,怎么能保证做到度量过程中的公平呢?再次,真善忍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是有条件的,现实生活中,有许多场合,不可能绝对做到真善忍,譬如生活中需要一些善意的谎言,这并非不道德。譬如德国哲学家黑格尔说过,恶是历史的清道夫,恶并非都不好。譬如忍也不是无原则的,敌寇入侵,难道我们不应拿起武器顽强抵抗,而要投降归顺、俯首称臣吗?李洪志绝对化的真善忍如果真地用来衡量做人的话,好坏是根本分不清的,难怪许多违法犯罪的法轮功痴迷者总还以为真理在手,对抗有理,冥顽不灵,气壮如牛,让人看着可笑、可怜、可恨,可悲。
  (九)对真善忍的载体分析。
  真善忍虽然不能抽取出来单独作为衡量好、坏人的标准,但是真善忍作为道德概念,仍然具有指导意义。其实,我们如何判断好人坏人,最简单的办法,就是以道德、法律作为标准进行衡量。而道德、法律恰好是真善忍的重要载体,在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中,充分体现了真善忍的内涵。从道德上来讲,道德鼓励人们讲真话、办真事,做真人,强调诚信为本,实事求是,不就是求真的具体表现吗?道德要求人们与人为善,助人为乐,强调善待自己、善待他人,善待社会,善待自然,不就是向善的具体表现吗?道德告诫我们要心胸宽广、宽宏大量,不要斤斤计较、吹毛求疵,强调宽容、宽恕、理解、谅解,这难道不是隐忍的具体表现吗?因此,如果我们遵守道德,一言一行都按照道德规范严格去做,不就符合真善忍的要求了吗?
  从法律上来讲,法律规范中也渗透了大量真善忍的内涵。法律明确规定不许造谣诽谤,不许恶意诬陷,不许制假贩假,不许刑讯逼供,不许提供伪证等,要求办理案件过程中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些不都体现了实事求是的精神,不都是真的具体体现吗?法律特别强调保护弱者的权益,正是因为有法律的保护,所以才避免了许多自然界发生的弱肉强食现象,使得社会的每个成员,都能够享受应有的合法权益,任何法律明确的侵权行为,人们都可以利用法律武器与之对抗,使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使侵权者受到制裁,这难道不是善的具体体现吗?法律也不是死板教条的,法律也有一定的弹性空间,法律规定里的自由裁量权,就给法官判案提供了一定的自由,他们可以根据案件情节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酌情处理,并且有些案件也可以通过庭外协商解决,不一定非要通过判决,这些不都体现了法律的灵活性、体现了忍的要求吗?因此,如果我们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做守法公民,那么,不就是做到了真善忍吗?
  (十)对真善忍的分析结论。
  法轮功修炼者中不少人确实想在真善忍的指导下做个好人,这一初始动机应该肯定,但是良好的愿望是否能收到良好的效果,主观动机是否能与客观效果相统一,这就需要认真分析。为什么许多法轮功修炼者虽然想做个好人,结果却成了罪人,有的甚至锒铛入狱,其中的原因究竟是什么呢?
  其实,我已经分析过,就是因为他们相信李洪志骗人的鬼话,上当受骗了。李洪志从传统文化中窃取了真善忍,并胡说什么真善忍是世界本源、宇宙根本特性、衡量好人与坏人的标准,其实他的根本目的是骗大家修炼法轮功,给修炼者套上精神枷锁,从修炼者身上骗取各种好处。真善忍与道德、法律的关系不是割裂开来的,更不是相互对立的,而是统一的,真善忍是以道德、法律作为载体,在道德与法律规范中,渗透了大量真善忍的内涵。如果我们违反道德与法律,要想同化真善忍,岂不是南辕北辙、风马牛不相及。
  许多法轮功修炼者就是因为相信了李洪志的邪说,以为背德违法也不妨碍他们同化真善忍,于是在李洪志的煽动下,干出了无数伤天害理、违法犯罪的事情,结果害人害己,后悔莫及。其实真善忍本身没有错,就好比诺贝尔发明的炸药没有错一样,问题是这些东西到谁的手上,用来干什么。炸药在希特勒的手上,可以发动世界大战;真善忍到李洪志手上,可以用来骗人。重要的是我们要学会辩证地看问题,对真善忍,如果我们能够正确认识,那仍然可以指导我们的行为,而且会让我们做好人的愿望在现实中得到实现。真善忍与道德和法律的关系我们一旦明白了,那么我们遵守道德与法律,其实也就是在同化真善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