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取缔法轮功合理合法

作者:秦琼山 来源:凯风网

  编者按:1999年7月22日,中国政府依法取缔了法轮功。顷刻间,邪教法轮功土崩瓦解,举国称快。
  在中国政府依法取缔法轮功8周年来临之际,凯风网陆续推出相关文章,再现李洪志及其法轮功历史劣迹、揭露“法轮真相”、揭批邪恶巫伎,让世人进一步看清李洪志及其法轮功的丑恶面目。

  1999年7月,以22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关于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通告》以及29日针对李洪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通缉令》为标志,中国政府依法作出了处理法轮功问题的决定。七年来,在中国政府“团结、教育、挽救”政策的感召下,在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广泛参与下,通过体贴入微的真心关爱和耐心细致的教育转化,全国98%以上的法轮功练习者认清了“法轮功”的反动本质,包括李昌、王治文、纪烈武、姚洁等原“法轮大法研究会”骨干在内的练习者纷纷与法轮功组织及李洪志彻底划清界限。使号称有“一亿弟子”的境内法轮功组织迅速土崩瓦解,闹事能量不断衰减,活动空间不断缩小,以李洪志为首的少数死硬分子在境内外处于空前的孤立。但邪教的顽固性和反动性决定了法轮功组织不会善罢甘休,而是在敌对势力的支持、武装下,强打精神,制造谣言,虚张声势,演出一幕又一幕的闹事丑剧。其中“讲真象”是李洪志在法轮功被取缔后一直鼓噪着法轮功练习者在做的事,近年来更是上升为“练功”、“讲真相”、“发正念”三大任务之中最重要的一大任务,李洪志多次在讲法会上直截了当地指示:“讲真象就是讲迫害”。那么中国政府当时为什么要取缔法轮功呢?法轮功真是“遭受迫害”吗?

  一、法轮功的的确确是个非法组织
  我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均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登记。”“社会团体经登记后,方可进行活动。”而“法轮大法研究会”未经我国政府登记核准,就进行“弘法”、“会功”、“庆典”、“法会”以及1999年4月25日的围攻中南海等大规模非法活动,严重地扰乱了社会秩序。
  据原气功科学研究会理事长黄静波老人回忆:1995年,黄老担任了中国气功科学研究会理事长,上任后他召开常务理事会,决定着手进行全面摸底和整顿,并根据情况将气功组织分成五类。根据群众举报和多方调查研究,法轮功被列入第三类:“借传授气功大肆宣传迷信,发展会道门和发不义之财”,“利用群众迫切要求治病的心理,乘人之危,弄虚作假,敲诈勒索”,因而对其“必须坚决揭露,彻底清理”。此后,黄老给法轮功一次申述机会,办公室工作人员约李洪志来谈,约了5次,他都没来。根据清理整顿的精神和群众举报,李洪志及法轮功的言行已严重背离研究会章程,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1996年12月12日,中国气功科学研究会宣布,在这次清理整顿中不予李洪志“法轮功”注册登记。在1997年,气功科学研究会重申不予李洪志“法轮功”注册登记的决定不变。
  下面再以李洪志写于1998年12月25日的经文《北京大法学员》“经文”为证——“北京老学员:关于注册申报的问题,谈一下我的想法。我们也可以向国家体育总局表明我们的态度……当年我从气功协会退出来的目的就是不想和那些所谓的气功搞在一起……为此我们坚决不能和他们搞到一起去……如果能够独立注册最好,由北京统一向国家注册登记,各地不要单独注册登记或申报。如果不能够独立注册,那就还象原来一样,群众自发地学法、炼功,没有组织,自觉参加晨炼,保持其特点和纯洁。”
  无论是黄老回忆的“对法轮功不予注册”也好,还是李洪志声称的“主动退出”也好,有一个事实是铁板钉钉、不容否认的——那就是法轮功没有依法注册,是一个不折不扣的非法组织。它自1996年3月“退出“气功协会后,依照法律规定,就已经成为了非法组织。因此,其以后的一切活动都是违法的。
  法轮功到底该不该注册,我们听听李洪志自己怎么说。1994制订的“法轮大法研究会章程”规定:“各地总站要带头遵守国家法纪”(见《对法轮大法辅导站要求》第四条)“凡修炼大法者,要严格遵守各自国家法纪,任何人违反国家政策法规的行为,都是法轮大法的功德所不容许的。”(见《法轮大法修炼者须知》第二条)。1998年3月在北美首届法会上,练习者问:“师父说在常人中修炼要尽量符合常人状态,在美国要对外弘法,没有一个注册的机构,有时办事不方便。”李洪志回答:“美国注册了一个大法学会。……它只是给我们这个法创造一个合法炼功的环境,大家合法修炼的一个保障。”(《在北美首届法会上讲法》第128页),同样在2004年4月12日在纽约召开的亚太地区学员法会上,有练习者问:“修炼没有领导,大法没有组织。当我们学会成员及会长与社团和政府部门打交道的时候,用会长、成员的名衔合适吗?”李洪志回答说:“应该说合适。学会不是为了符合常人的社会状态而建立的吗?我们为什么不用这样的方式在常人社会中讲真象呢?当然是可以的,政府也是容许你注册的。”如此看来,李洪志确实也知道“法轮大法”的活动应该遵守中国的法律。更知道“法轮大法”在美国应该依法注册。可是到了1996年3月后,为什么李洪志明知“法轮大法研究会”没有合法注册,为何还要组织法轮功从事非法活动呢?这是在公然挑衅中国政府和法律。既然法轮功确实是个非法组织,且从事了非法活动,那么中国政府依法对其进行处理当然是合理合法的了。

  二、法轮功是个不折不扣的邪教组织
  199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当前我国的邪教组织进行了界定,指出: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这是目前我国对邪教问题的权威解释。
  西方国家称邪教为“极端信仰团体”或“膜拜团体”(cult)。国际上经常被引用的邪教定义是美国家庭基金会(简称aff)的研究结果:他们认为,邪教是一种对某人、某个观念事物怀有巨大或过度热衷的团体或运动;为了团体领袖的目标,往往通过损害成员及其家庭、社区的利益,并通过反伦理手段进行控制(比如培养对团体强大归属感和脱离团体的恐惧感,施加强大的精神压力,信息控制,对社会和人进行激进的、绝对的评判,或者是好人,或者是恶魔等等)。
  按照世界各国多数学者认同的标准来分析,判定世界当代邪教最主要的要素是:第一,绝对或神化了的教主崇拜;第二,宣扬具体的末世论;第三,编造并宣传歪理邪说;第四,对信徒实行精神控制和摧残;第五,非法聚敛钱财满足私欲;第六,秘密营私,利用包括恐怖暴力在内的各种手段危害社会。
  李洪志和法轮功对邪教一词讳莫如深,大法徒们的文章中都用“x教”代替,甚至连“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这样的刑法罪名都不敢提,只得用“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等词代替。并一再辩解法轮功“既不邪,也没教,何言邪教”。这恰恰是“此地无银三百两”,心中有鬼。如果剥去其冠冕堂皇的伪装,参照以上介绍的邪教定义,对照法轮功和国际公认的几个邪教组织的特点和所作所为分析,就能判定法轮功是一个地地道道的邪教组织。
   (一)教主大多出身社会下层,却自我神化,以救世主自居,要求信徒对自己顶礼膜拜,绝对服从
  如美国大卫教教主大卫·科雷什是个私生子,中学时曾因吸毒被学校除名,当过工人。他宣称自己是耶稣基督再世,只有他才掌握了通向“天堂”的奥秘。靠能言善辩和对《圣经》随心所欲的解释,赢得了信徒们的折服及对他狂热的崇拜,完全按他的旨意行事;太阳圣殿教的教主吕克·茹雷出身平民,与一个新纳粹恐怖集团关系密切。在创立太阳圣殿教后,自称“耶稣降生”,信徒则自称“耶稣的仆人”。总之,所有邪教教主虽然出身平民,却不甘寂寞,他们欺骗手段虽然表现不一,但却大同小异,其目的无非是将自己装扮成无所不能、法力无边的“神”,将信众变成绝对服从他们的精神奴隶。以实现个人不可告人的目的。
  李洪志也不能免俗。李洪志的父亲李丹一生婚变四次,第二次结婚后,其妻卢淑珍生下了李洪志及弟妹4人,不久卢淑珍再被抛弃,带着四个孩子拮据生活。成年后李洪志当过兵,在部队和森林警察文艺宣传队当过小号手,退伍后当过招待所服务员。在创立法轮功后,自称是“康熙皇帝”转世,“我有许多法身,除了岳飞,还有李世民、扁鹊、李时珍等,还有外国总统。”吹嘘自己“有搬运、定物、思维控制、隐身等功能”,有推迟地球爆炸时间的大神通,是“度人去天国”,“把整个人类超度到光明世界中”的救世主。并说:“在国内外,真正往高层次上传功,目前只有我一个在做。”“我是第一个把修炼的东西留给人,这是从来没有的。我做了前人从没有做过的事,给人留了一部上天的梯子。”妄称“目前,全世界只有我一人在传正法”,“我要是度不了你,谁也度不了你”。他自吹比老子、释迦牟尼、耶稣还高,出言便是“经文”。他要求人们信奉他这个万能的教主,跟着他修炼法轮功,企图从精神上控制法轮功练习者,从而随心所欲地加以操纵,使法轮功人员对他顶礼膜拜,甘受驱使,一切按他的说教去思想、去行动,甚至去死。
  (二)大肆宣扬世界末日论,频频发出“世界末日就要来到”、“大灾大难即将降临”等“预言”威胁恐吓世人,以“拯教人类”为口号蛊惑人心,诱骗人们上当,加入邪教
  “太阳圣殿教”教主吕克·茹雷煞有其事地说“艾滋病的传播”、“臭氧层的破坏”,以及一些国家和地区种族冲突的加剧等等,都是“世界末日”即将到来的具体征兆。《圣经·启示录》中所描绘的世界末日到来时的那种恐怖局面正变成事实,人类社会正无可挽回地走向灾难。他创立“太阳圣殿教”,就是要建立一艘挽救其忠实信徒的“诺亚方舟“,当“世界末日”到来时,他将启动满载信徒的“诺亚方舟”驶向“众神聚集”的天狼星,以避免灭顶之灾。
  1992年,韩国的一些“福音教会”宣布,在1999年到来之时,将有5000万人死于地震;5000万人被倒塌的建筑活埋;5000万人被大火烧死;14亿人死于第3次世界大战;14亿人死于另一场善与恶的决战;只有那些加入到他们那些教会中去的信徒才能得救。在韩国上下造成一片混乱。
  而法轮功教主李洪志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他编造说,“人类社会在史前时期每次不同周期毁灭时,都是人类处于道德极其败坏的情况下发生的……”,他攻击人类“堕落”、“不可救药”,编造说,“人类有81次完全处于毁灭状态”,宣称地球现又要爆炸,唯有他才能推迟地球爆炸的时间,唯有他才能度人上天,唯有“法轮大法”才是拯救全人类的“超常大法”,散布“人类大劫难”和“末世即将来临”的谎言。受他的“世界末日论”和“地球爆炸论”的恐吓影响,许多法轮功练习者自杀身亡或精神失常,有的还残害亲友和他人。
  (三)邪教组织在鼓吹教主崇拜的基础上,一般建立与外界相对隔绝的封闭组织,实施极权和专制统治,在精神上控制信徒,以种种方式对其成员不断强化心理暗示和自我暗示,把他们的人生追求从社会实践引向虚无缥缈的境地,以保证其信徒效忠自己
  如加入奥姆真理教时,要在神秘的气氛中举行一次特殊的仪式,此后,在入会环节,麻原彰晃采取了“物理能量直接注入入会者”的“灌顶”秘密仪规,对不想入会者,麻原彰晃甚至采取了投入药物或心理催眠术,使其失去理智,逼迫就范。在修炼过程中,奥姆真理教要求信徒,每天连续16个小时以上反复行五体投地之礼,同时念诵“奥姆、指导者、湿婆神,请速速引导我!”通过各种诱导和进行各种仪式,使信众沉醉催眠状况,又通过各种暗示使信徒出现种种幻觉,称这些幻觉是功力在身上的闪现。加入奥姆真理教后,教众受到包括近乎失去人身自由的组织控制,也包括毫无人性的人身控制,如每日必须翻来覆去地诵读教义经文。麻原彰晃还自封是“尊师”。麻原彰晃通过精神控制实施对“奥姆帝国“的统治,这是一条无形的枷锁,它使教徒们失去辨别是非的能力,神魂颠倒、麻木不仁,失去对社会和家庭的基本责任感,但对教主所宣扬的邪说却走火入魔,染上一种病态的执著和疯狂,如痴如迷而不能自拔,结果导致人格分裂,精神失常。
  精神控制是邪教组织最基本的特征之一。李洪志对法轮功练习者实施精神控制的过程也是三步相连,步步进逼,一是引诱,二是洗脑,三是恐吓。李洪志以祛病、健身为诱饵,以“真、善、忍”为幌子,鼓吹修炼法轮功不仅能祛病、健身、修性,而且惠及亲友。接着要求练功者不光练功,还要“学法”,反复背诵,反复抄写,必须与其它学说一刀两断,甚至不能看书,不能读报,必须把其它念头统统了结,达到非法轮功不练、非“法轮大法”不信的痴迷状态。李洪志鼓吹自己“法身”无数,“法身”无处不在,可以出入多层空间,可以对信徒加以保护并监控每个人的思想言行,以使法轮功练习者对其产生顺者则昌、逆者则亡的敬畏和恐惧,绝对服从其役使,来求得“圆满”、“成仙”、“脱魔”或消除“业力”的结果,并威胁背叛者将“形神全灭”。这种精神控制是对练功者进行严密的组织控制和残酷的人身控制,致使练功者消沉、麻木,失去对社会、对家庭的责任感,但对“修炼”、“弘法”却染上一种病态的执著和疯狂,甚至自杀、自残或精神失常。
  (四)要求信徒放弃物质享受,交出私有财产,不择手段地非法敛取钱财
  现代邪教的教主都是发不义之财的暴发户。他们苦心经营的每一个邪教组织,实际上都是一个神秘的“商业王国“。他们用美妙动听的谎言欺骗信徒苦行修炼的同时,自己却过着花天酒地、骄奢淫逸的生活。在聚敛钱财方面,各邪教的教主们可谓五花八门,各显其能。虽然他们玩弄的骗局不同,但实质却都是一样,那就是将信徒们的钱财尽可能地放进自己的腰包。
  如“太阳圣殿教“每个信徒都被要求缴纳巨额入教费,交得越多,越表示忠诚,一些狂热的信徒不惜变卖家产,一次将数十万美元交给教主;在日常宣教讲道时,也要收取听讲费,每周25美元到100美元不等。
  李洪志同样也是非法敛取钱财的暴发户。李洪志宣称法轮功组织不图钱、不谋利,实际上是欲盖弥彰。法轮功组织为攫取信徒钱财,大量组织书籍、画像、音像制品、练功服、徽章、练功垫等法轮功系列产品的非法出版和生产、销售。李洪志靠盘剥法轮功练习者的血汗钱,偷逃国家税收,聚敛巨额财富,成为暴发户。他置别墅、购轿车、办护照、买绿卡,恣意挥霍。
  据原法轮功大法研究会骨干王治文透露,外地气功协会有办法轮功学习班的要求,就给他家中打电话或写信,由其安排李洪志去传功讲课。从1992年6月到1994年12月,李洪志在国内一共办班56期,经他手办的班就有十三期。初期安排“咨询”治病,并收取“功德捐款”;对各地气功协会和功法研究会合作办班说是免费听课,实际上并不免费。每次李洪志都收听课费,每课2小时,每人收听课费人民币50元,收入由李洪志和当地气功研究会六四分成。这样下来,光经王治文之手办的班,李洪志敛财150万元。
  原法轮功大法研究会骨干纪烈武揭露:1995年,听说法轮功人员关贵敏出国的消息后,李洪志说也想出国。通过纪在香港找到一个叫李美莲的美籍华人,通过这个李女士花钱在美国找移民律师,给他办出国手续。第一次没办成,后来以投资移民的形式办的出国。期间,纪烈武还陪同李洪志出国“考察”过几次,到美国由张尔平、丁才印等人接待。当然,这个过程得花很多钱。这些钱都来自于李洪志聚敛的练习者的血汗钱。1996年,纪又将香港法轮佛法出版社的赵怀酬介绍给姚洁,在北京出版销售,为李洪志利用出版发行书籍敛财。纪还为李洪志代签订台湾等地出版发行合同,出版发行法轮功内容的书籍。以每本书8元出售,光此一项李洪志就敛财几百万元。
  原法轮功大法研究会骨干李昌披露:李洪志公开宣称,法轮功的收入要由专人管理,谁都不能用,要用于功法建设。实际上他指定专人为他管钱,并要管钱的刘桂荣对人不要透露数目。当1994年长春有人投诉李洪志偷逃税款和敛财问题时。我们向他提出要建立收支财目,按规定缴纳税款,他表面上答应同意建立收支帐目按章纳税,但是却指使刘桂荣将收支记录材料烧掉。从而使建帐、查帐工作无法进行。初期陪他传功的李晶锋,为跟随他传功已失去工资来源,他爱人生孩子时李洪志只给他拿出500元钱。这点钱连交住院费都不够用。李洪志口头称谁都不能用法轮功收入的钱,事实上他全部占为已有。他在长春有别墅、北京购买两处住宅、在北京有进口高档车、还有普通汽车;在美国也购有豪宅。
  原法轮功大法研究骨干姚洁批露:李洪志销售书利润相对可观。比如一个护身符,成本价只有三毛五,而李洪志却销价三元,从中赚取暴利,还不交税。
  (五)邪教有以教主为核心的严密组织,组织机构严密,进行诡秘活动,使用现代高科技联络
  奥姆真理教仿照日本政府的“省厅制”机构,设有法务省、建设省、大藏省、文部省、邮政省、防卫厅、外务省、科学技术省,还有奥姆株式会社、学术研究会及附属医院等机构,各部门各司其职,俨然一个独立的“奥姆帝国”。他们吸收了名牌大学的硕士、博士生,为其研制“沙林”毒气。
  法轮功的组织方式也是极为严密的,李洪志于1992年创立法轮功后,就在北京设立了“法轮大法研究会”,自任会长。此后,又陆续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了39个法轮功辅导总站,总站下又分设了1900多个辅导站、28000多个练功点,自上而下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组织系统。1995年起,在叶浩等人的帮助下,他们即开始在美国、加拿大设立网点,利用互联网发布信息;随后法轮功站点纷纷设立,形成以国际互联网为主体的、多种语言的传播网络系统。借助这个系统,李洪志可以神不知鬼不觉地调动人马。在国外发布一道道被称为“经文”的秘密指令。
  (六)以“拯救人类“的名义批判社会,鼓吹反社会的思潮,用极端的手段危害社会,与现实社会相对抗,与主流社会格格不入。为了实现其政治野心,他们或者以教徒的生命作为牺牲品和政治赌注,或者以反社会、反人类的疯狂之举来震惊世界
  “人民圣殿教“教主琼斯公开宣布,他的理想是有一天“成为美国的统治者“,使整个美国全像“我们的社团一样“。他通过组织邪教试图实现其政治主张,在丑行败露后,竟宣布“末日来临”,胡说“我们都太好了,不宜生活在这个世界上,现在让我们到一个更美好的地方去”,诱迫900多名信徒集体自杀。其中有260余名天真无邪的儿童。
  李洪志先把法轮功练习者诱进他的“王国”中,逐步从思想上、行动上与现实主流社会隔离,然后走上与社会对抗的道路。李洪志和“法轮大法研究会”曾多次煽动练功者围攻新闻单位和党政机关,与党和政府对抗。从1996年8月李洪志指挥法轮功组织围攻光明日报社以来到被取缔时,聚集300人以上的非法示威事件就达78起。“4.25”事件是李洪志迫不及待地妄图实现政治野心的一次大表演,是对党和政府的一次赤裸裸的挑战和示威。围攻中南海,说是为了“讨一个说法”,实际上是另有图谋。4月25日当天,李洪志住在纪烈武位于香港的家中,对北京的围攻事件通过纪烈武进行遥控指挥,纪烈武在传达李洪志的“经文”时赤裸裸地说,“流点血才好呢”。他们不惜让普通练功者去流血,哪里只是要“讨一个说法”。
  (七)大多追求超常心理体验,悲观厌世,拒绝药物治疗,危害练习者的生命和健康
  邪教教主自称是超越凡人的“神”、“佛”、“耶稣基督”,以神秘主义招徕信众。他们通过“发功”和心理暗示,使信徒产生一种幻视、幻听和幻觉,并且认为这些感觉不是自己头脑里产生的,而是神灵赋予自己的。以此蛊惑信徒,让他们相信,自己得到了神的启示,可以直接和神相通,具有无限的超自然能力,并教育信众拒绝药物治疗。典型的例子,如人民圣殿教的琼斯自称是“另一个星球上出生的,像超人一样具有神力”,使患病的人减轻痛苦,甚至还治愈癌症病人。邪教“耶和华见证人”的信徒,规定信徒不得输血,信徒不仅拒绝任何形式的治疗,甚至不得佩戴眼镜,孕妇难产也不得进医院。这和李洪志的“修炼人的血是珍贵的”等歪理邪说如出一辙。
  李洪志信奉“不说大点没人信”的骗子哲学,既然吹嘘“三巴掌治好罗锅”骗不了人,就索性编造一套练法轮功、得“法轮大法”不用就医吃药的邪说,以“死活不吃药不打针”代替相形见绌的“治病驱病”巫术。同时授意信徒编造“万人调查”的假报告,杜撰“功到病除”的假案例,怂恿修炼者天天交流“信则灵、练就行”的假心得。受这套邪说的蛊惑欺骗,一些修炼者有病而自以为“感觉良好”自欺欺人;一些修炼者有病而不就医吃药,迷之为“消业”;不少人因拒绝医治或延误医治而魂断法轮功。据不完全统计,至1999年7月全国因修炼法轮功致死1400多人,仅北京、天津、河北、山东等省、市的7家医疗机构收治的因修炼法轮功导致精神障碍的就有100多例。可怜这些受害者,他们为了健康参加“修炼”,却把健康权、生命权交于鼓吹法轮功邪说、玩弄法轮功巫术的李洪志的股掌之中。
  通观这些邪教的共同特征,无不都与法轮功一一相契合。这就说明李洪志和麻原彰晃、文鲜明、吉姆·琼斯、大卫·科雷什之流一样。他们出身平民,却不甘寂寞,他们野心勃勃,却不想通过勤劳实现成功;他们生活在我们中间,却贬称人类社会一无是处,当今世界就要毁灭;与我们别无二致,却吹嘘自己是唯一的真神下凡,拥有无穷无尽的能力,宣称其信徒能上“天堂”,非信徒就要遭殃;他们聚敛钱财、作威作福,却威胁背叛自己的信众将下地狱,永不翻身。毫无疑问,这些人就是邪教教主。他们冒用宗教的名义建立,歪曲宗教教义,掺杂大量迷信,编造、奉行反社会、反文明的教义,实施教主极权统治,对信徒强制洗脑和精神控制的组织就是邪教。邪教摧残人权,危害社会,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是一种邪恶势力。

  三、法轮功侵害人权
  法轮功口口声声称中国政府取缔法轮功侵害了人权,并以维权为名,多次在国际人权会议上针对中国政府挑起事端,聚众闹事。实际上这只是法轮功惯用的贼喊捉贼、倒打一耙的伎俩而已。法轮功和李洪志传播歪理邪说,进行非法活动,败坏国家名誉,才是真正的侵害人权。
  (一)法轮功危害公民宗教信仰自由
  李洪志口口声声称法轮功“佛道兼修”,实际上是打着宗教的旗号、盗用宗教的名词术语招摇撞骗,反过来又通过贬损宗教的声誉来宣扬和抬高自己。他一方面声称是释迦牟尼的转世,用“佛法无边”欺世,另一方面又侮辱和亵渎宗教,妄称他是比释迦牟尼、老子、耶稣还高的救世主。李洪志对各宗教的贬低和亵渎,极大地伤害了各宗教信徒的宗教感情。同时由于邪教常常利用正常宗教中的一些教义和说法招摇撞骗,很容易使一些对宗教不了解的人将邪教与宗教混为一谈,将邪教的歪理邪说当成宗教信仰加以接受。邪教法轮功,因其盗用宗教名词术语而形成一套歪理邪说,也被一些人归入宗教之列,看成是一种宗教信仰。其实,恰恰相反,法轮功以各种非法方式扰乱社会秩序,害人夺命,完全具备邪教的各种特征,不仅违背了人类基本的道德理念和法律准则,还对正常的宗教信仰自由造成了极大危害。
  (二)危害练习者的生命和健康权
  法轮功不是维护人权而是践踏人权。众所周知,人权中最基本的权利就是生命权、生存权和健康权。一个人如果连生命和健康都不存在了,其他的任何权利都无从谈起。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李洪志基于他的“疾病业债说”,把医学、生理学的问题归结为善恶报应,完全是在宣扬愚昧,迷乱人心。正是基于这么一套歪理谬论,他反对有病看医生服药,指责“练功吃药就是不相信练功能治病。”他还神秘兮兮向练习者打保票说:“你的心如果摆正的话,相信练功能练好,把药停了,不去管,不去治,就有人给你治了。”一些法轮功练功者受了李的欺骗,有的患病后拒绝去医院,不打针、不吃药,贻误了治疗,导致死亡;有的因练法轮功自杀身亡或精神失常;有的甚至采用残酷手段杀害他人。李洪志的歪理邪说对人们的身心健康造成的恶果不胜枚举。行得是害人夺命之实却还要口口声声维护人权,就荒谬可笑度而言,试问,普天之下,有哪个邪恶组织敢于法轮功相提并论?
  李洪志炮制的“法轮大法“,鼓吹修炼者要“上层次“、“增功力“、“达圆满“、“消业力“,实质是为了对修炼者进行有效的精神控制。李洪志通过引诱、洗脑、恐吓,一步一步扭曲修炼者的心理和人格,剥夺他们的自主性和判断力。“法轮功“不准练习者独立思考,一切都要跟着他的“法轮”转。这是对公民信仰和言论自由的侵犯,是对公民思想的禁锢。谁被套上这无形的精神枷锁,谁就会一方面对教主似痴似疯地崇拜;另一方面,却失去对社会的责任感、对家庭的依恋和对子女、父母、亲人的亲情,最终成为受法轮功组织任意支配、麻木不仁的工具。在正邪不辨、真假不分的境地中,干出害己、害人的勾当,成为邪教的殉葬品。有了李洪志及其法轮功所标榜的自由,就没有公民真正的自主意识、自我控制、自主选择的自由。
  (三)践踏公民平等权
  在李洪志描绘的法轮世界里,李洪志是至高无上的神,不同层次有不同层次的法,不同层次有不同层次的神。人为三六九等,其中大法弟子圆满升天后要“圆满”在不同层次做“法王”。且不说其荒谬不经,就说这里面有平等吗?同时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平等地履行法定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所以,任何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而法轮功却称自己是“宇宙大法”,人类的法只是“低层次”的法,所以,为了大法,不惜触犯法律。邪教的行为表明,它只想享受权利,不想履行义务,企图谋取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主宰国家和社会。
  (四)践踏公民政治自由权
  公民的政治自由权利是公民表达意见、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权利,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公民行使政治自由权利时,必须依法行使,不得煽动反对政府,不得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宁,不得败坏社会公德,不得侮辱、诽谤其他公民的人格。国家专门制定了宪法和法律,保障公民行使政治自由权利。法轮功邪教公开散布歪理邪说,出版非法的书籍音像,煽动的聚集闹事,无一合法,其言论非法,其书籍非法,其集会非法,典型地滥用和践踏了政治自由权。李洪志是一个江湖骗子,李洪志的歪理邪说是一派谎言,是容不得人们质疑和批评的。对于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质疑和批评,对于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通知,李洪志及其法轮功组织不仅置若罔闻,而且煽动练习者抵制、谩骂、恐吓、反对、围攻。
  被取缔前几年,法轮功邪教组织为了对抗人民群众对法轮功的抵制,对抗社会舆论对法轮功的谴责,对抗政府主管部门对法轮功邪教组织非法违法活动的查处,先后制造了300多起围攻新闻单位和政府机关的非法事件,其中300人以上的就有78起。1998年4月,山东《齐鲁晚报》先后刊登了两篇批评法轮功的文章:《请看“法轮功”是咋回事》和《“法轮功”大师聚财有道》。两篇文章触动了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的痛处。5月29日凌晨1时许,由“法轮大法研究会”负责各地联络工作的王治文,给山东辅导总站打电话,要求把济南附近的法轮功练习者都聚集到中共山东省委和《齐鲁晚报》社去,强调“去的人越多越好”。经过策划,山东辅导总站组织了900多人于6月1日到《齐鲁晚报》社非法聚集,6月3日人数增加到3000多人。他们无理要求报社向李洪志及法轮功邪教组织“赔礼道歉”。1999年4月,只因何祚庥院士在一个小杂志上发表的一篇文章中提到了不赞成青少年练习法轮功,最终导致4月25日发生了震惊中外的围攻中南海事件。
  (五)践踏舆论监督权
  李洪志把现实社会问题绝对化,宣扬“政府无用论”、“法律无用论”,只有法轮功才能解决现实社会问题。1998年5月24日,北京电视台《北京特快》栏目播出了《上岗证能否扫清假气功》,节目片中报道了一名博士生因练法轮功走火入魔,导致瘫痪的事例,提出为了防止伪气功,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应对“气功师”进行审查,办理“上岗证”。节目播出后,李昌、王治文、纪烈武、姚洁遂召集北京法轮功辅导站负责人多次开会,策划围攻北京电视台。李昌还两次用电话向正在德国的李洪志汇报情况。远在德国的李洪志指示李昌:要“尽可能多的组织学员”,“给电视台施加压力”,“彻底给法轮功恢复名誉”,以显示“大法威德”。在李洪志的遥控指挥下,自5月27日至6月1日,李昌、王治文、纪烈武、姚洁等人直接组织、动员北京法轮功练习者5000余人次,连续6天在北京电视台非法聚集示威,要求北京电视台公开赔礼道歉,为法轮功恢复名誉,追究记者和编辑的责任。这一非法示威事件,严重违反新闻自由,妨碍了新闻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
  (六)践踏公民科学文化教育权
  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以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文化素质和工作技能;有从事有益于人民的教育、科学、文艺的创作等权利。邪教法轮功以“不二法门”为借口,剥夺练功群众(包括未成人)学习和接受教育的权利。同时还故意歪曲科学,诋毁科学,反对科学。法轮功练习者陷入歪理邪说的迷魂阵中后,被受骗、被洗脑,丧失了其有限的科学文化知识和基本理智,追随所谓“救世主”“升天”、“圆满”。尤其是一些青少年,受法轮功歪理邪说毒害,不仅失去了学习兴趣,甚至因悲观厌世和受练功亲人所害,丧失了宝贵的生命。演出了一出出的人间悲剧。
  (七)践踏公民婚姻家庭权
  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国家保护婚姻、家庭、老人、儿童的合法权利。家庭是社会和国家稳定发展的基础。家庭幸福是公民身心健康的重要条件和社会安定团结的必要因素。法轮功邪教诱导练功者实现“度已、度人”的“圆满”。但练功者苦苦修炼却消不了“债业”,上不了“层次”,开不了“天目”,圆不了满。李洪志告诉练功者是因为“魔”在作怪,除“魔”方可“升天”、“圆满”。走火入魔、精神失常的练功者,有的发现“魔”在家中,便杀父母、杀丈夫、杀儿女以除“魔”升天;有的发现“魔”是他人,便杀人行凶以除“魔”升天;有的发现“魔”在自身,便自残、自杀、自焚。一桩桩血淋淋的事件,一起起家破人亡的事实,无不是对邪教法轮功滔天罪行的有力控诉!
  李洪志编造的这套“法轮大法”歪理邪说让人致病致疯致残致死,血债累累,人命关天,难道还不算犯罪?邪教之尤,以此为甚,邪说之害,以此为烈!何来人权之有?取缔其又何来“迫害”之说?

  四、严历打击邪教是世界各国的惯例
  邪教组织蔑视人的生命、价值、人格和尊严,蔑视人类公认的伦理道德和价值观念,肆意践踏法律,随意侵害和剥夺人的独立、自由和生命、财产,甚至从事身心控制、绑架勒索、搜刮钱财、奸淫妇女、破坏家庭、自杀“升天”、施放毒气、阴谋夺权等种种犯罪活动。这些行为不仅摧残了广大信徒的身心健康,危害他们的生命安全,而且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对公共安全和国家政权造成威胁。在此情况下,西方公众纷纷发出抵制、治理邪教的强烈呼吁。西方国家的政府也予以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措施,对邪教进行限制、打击。
  西方国家对“邪教”的治理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通过立法对“邪教”进行防范
  澳大利亚、比利时、德国、法国、英国等西方国家对“邪教”问题高度重视,纷纷制订法律,规定基督教中属于“异端”的教派,采取措施进行限制。据悉,比利时划定了187个异端,德国划定800个异端,德国划定800个异端,法国划定172个异端。法国一些议员还提议对一些异端教派和“邪教”进行调查,以决定是否从法律上予以取缔。日本正在酝酿完善《防止破坏活动法》等法律,加强对宗教团体尤其是新兴宗教团体的有效监管,严厉打击各种上严重危害社会的邪教组织。
  (二)依法对违法犯罪的“邪教”成员进行处罚
  美国在历史上曾制定抑制邪教的专门法律,严密控制邪教的流传和影响。1994年,美国法院分别以自愿他杀和违法藏枪等罪名,判处8名大卫教教徒3至40年有期徒刑。这对于打击邪教的嚣张气焰、遏制其违法犯罪活动、教育公众起到了很大作用。1985年,美法庭以严重违反移民法等罪名,将来美搞灵性复兴运动的原印度邪教教主拉杰尼希课以罚款并将其驱逐出境,使该教在美国的势力得以基本清除。马来西亚等国引用反骚乱法令,将邪教活动消灭于萌芽状态。
  (三)设立专门机构,防范和打击邪教
  西方一些国家设立专门机构,如“反邪教局”、“观察站”等,配备热线电话,负责收集邪教组织的情况,密切关注邪教组织的动向并制定对付措施。法国国会邪教调查委员会还制定了关于邪教组织的十条参考标准,提醒人们认清邪教;法国有关部门加强企业的职业教育,提防邪教魔爪伸入,特别注重防止其“以金钱捧出政治候选人”。德国政府明文规定,禁止“科学教”组织的成员在政府任职。欧盟议会每年定期公布邪教情况,以提醒各国对邪教进行制约。
  (四)坚决镇压武装邪教
  1993年,美国联邦调查局出动军警人员、坦克和直升机攻击“大卫教”总部,给予其沉重打击。日本警方和自卫队曾出动搜捕邪教组织成员,收缴武器弹药和毒药。此外,有些国家对邪教组织的骨干或驱逐出境,或严加监管,限制其活动。总部设在科罗拉多州的“爱心基督”教派,动员自己的信徒移居以色列,图谋发动“世界末日”大决战。以色列当局发现他们的企图后,于今年1月将他们驱逐出境。这批教徒选择美国做避难所,可是刚刚踏上美国领土,就被美国联邦调查局严加监管。
  (五)民间自发予以抵制
  面对当局的限制和打击,邪教组织或逃避它国,或打着宗教信仰自由和人权的旗号进行周旋。但邪教的种种罪恶活动,引起广大民众的不安和强烈反对,其组织成员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当地民众自动组织起来(如成立反对人民圣殿教的“有关亲属委员会”、反对上帝之子的“把我们的子女从上帝之子会解放出来的父母委员会”、反对奥姆真理教的居民与自治体间的联络会等)与邪教作斗争。凡是有邪教据点的地方,当地群众自发组织起来抗议、示威和反对,邪教的信徒入居当地也被抵制。日本一些地区已掀起一场驱逐邪教的运动,许多地方市民强烈要求当地政府拒绝“奥姆真理教”信徒迁入当地。一些反邪教的团体在西方国家应运而生,如“邪教警觉网”、“反崇拜团体小组”、“警惕宗教狂热组织之网”等,其成员有参加过邪教组织但已醒悟脱离的人,邪教信徒的亲属,社会工作者和宗教人士等。他们进行多方面的工作,收集邪教的资料,向社会揭露邪教的真面目,支持家长做加入邪教子女的工作,帮助他们脱离邪教组织,等等。

  邪教不除,国无宁日,民无宁日。“正胜邪则治而安”,连一向以人权卫士自封的美国政府也不例外。至于个别的国家或政治团体为了一时的利益,或者出于冷战意识,把中国政府认定的邪教非要说成香的,甚至豢养起来则另当别论。事实表明,李洪志和法轮功把正常人变成失常者,把心理健全者变成精神变态者,把守法公民变成敌视、危害社会的分子。任何一个负责任的政府,都不会听任这样的邪教组织危害人民的生命安全,破坏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以人民利益为最高利益的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绝不能容忍法轮功这样的邪教组织为非作歹,危害社会。因此于1999年7月对法轮功邪教组织毫不留情地彻底取缔,并依法给予其应有的处罚,是真正保障社会全体成员最基本的生命权、健康权、生存权,是保障公民的信仰和言论自由,是保障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是保障现代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健康、有序发展,是完全正确的。
  (本文引用了一些网络媒体片段资料,特向原作者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