拷问我国名人代言制度的欠缺

  央视3.15节目曝光藏密排油茶虚假宣传之后,郭德刚在自己的博客“德云班主”发表了声明。从表面上看央视曝光藏密排油茶,牵扯到了郭德刚,而郭德刚自己也觉得冤。实际上整个事件所暴露出的问题正在拷问我国名人代言制度的欠缺。
  郭德刚声明称“有人找我代言,产品是藏秘排油,我算谨慎的,要了一些喝着看,挺好。又让街坊朋友试喝,亦可,才放下心来。演员代言,我不是第一,但试产品,我得排前几名,未必所有产品代言人都试过”、“又让厂家把相关文件取来,见俱是权威认可,大放心。”应该是事实。但我要问一下,难道代言一个产品就试用一下和察看一下所谓的权威文件这么简单就可以了吗?笔者也是一线从事质量工作的,在工作中经常遇到经销假冒产品的商家。当查处到他们时,他总会狡辩:我不知道这种产品是假的,我根本识别不了或者说这东西不是我生产的找生产者去。如果这样我们就能容忍他堂而皇之的销售假冒产品吗?当然不会!我会对他指出:进货、验货是你作为经营者的职责,不知道不能作为经营假冒产品的理由,如果你不能识别一个产品的真伪,那么你就没有资格经营这种产品。同样道理我对郭德刚“大明星代言某医院,专治不孕不育。你不能要求这明星完全了解妇科”的言论不能赞同。你连这个医院是否真的有像宣传的那样的能力都不知道就去为这个医院做代言,如果这个医院真的宣传像“曾祖母”那般年纪都能包治怀孕,岂不是在误导消费者?如果你并不完全了解你所代言的东西,那么同样你根本没有资格代言这种产品。因为你既然选择了为它做代言,你就应该对其完全了解,能够为你所做的代言负责,这应该是每一个代言人所应负的社会责任。如果每个代言人只是拿钱了事,其余一概不负责任岂不违背了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消费者利益。
  郭德刚称“演员代言,我不是第一”,产品出了问题,并且比这问题更严重的也大有人在。诚然,这是事实,这不仅郭德刚在问我们也要问。他们都是知名人士,都有全国人民耳熟能详的面孔,而很多人代言产品,或作形象大使除了要钱什么都不问,只要能拿到大价钱,什么下三滥的广告都做。一个好的产品借助名人的宣传,能让人们很快的知道它,但一个坏的产品如果也作同样的宣传就能使更多的人被欺骗。目前我国由名人代言的产品出问题也不只是出了一次两次,但明星依旧明星,演员也依旧照演不误。在国外很多国家的名人一般都不会轻易去代言一种产品或者为一个企业去做形象大使,否则如果是他所代言的产品或企业出了问题,那么这个人要负连带责任,很可能他会丧失在所从事的行业继续发展的机会。但在我国目前还欠缺这方面的制度,所以这些名人代言起来就不会顾及所代言的产品会不会有什么问题。郭德刚说“央视掴监察部门这掌极狠!”,我看其实不然,央视这是在拷问了我国名人代言制度的欠缺。名人作广告或者搞代言,能够对民众,尤其是他的崇拜者会起到一种榜样的力量,这种效果也是显而易见的。各种良莠不齐的厂商正是利用这一点所以不惜重金找名人代言做形象大使。就是因为这种制度的欠缺,致使明星们为了赚钱不仅什么广告都敢接,还什么话都敢说。比如“藏茶有上千年的历史,是经过千年考验的东西”的宣传语,我不知道说出来的人是否曾认真地考量过这是不是事实,但我固执的认为在千年前我们的祖宗们一定还没解决温饱问题;一定在拖着瘦弱的身躯为填饱肚子而劳顿;也一定没有机会胖到用藏密排油茶这东西。另外如“他好我也好”、“谁用谁知道”等其隐含意思,作为成年人他们一定都明白,但却也能在全国人民的面说出口,真让人汗颜。
  不可辩驳,名人们作广告,为产品搞代言全部都是为了赚钱。并且他们每做一次所赚的钱是一个普通人一辈子都赚不到的。但就是因为我国这方面制度的欠缺,让名人赚这种钱特别容易,肆无忌惮。我国有句古话,叫做“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我们只有把这种“道”建立起来,有了相关制度的约束,才能鞭挞名人们在赚钱的同时认真考量一下自己所代言的产品或企业是否有问题。温家宝总理说要让正义成为社会主义制度的首要价值,如果每个名人在所代言的产品出了问题后都推掉自己的责任,那他们还有正义吗?能说他们对我们这个社会是负责任的吗?
  应该说名人大部人还都是有正义、负责任的。比如很多节目的主持人或演员都不会轻易地为一种产品去做代言,有些人一直有着很高的名气,也没看到他为哪一种产品做过广告。可是仍有部分名人为了赚钱置社会责任于不顾,丧失正义。这就需要我们有关管理部门制定相关的制度来约束他们,这不仅是在督促他们履行他们应负的社会职责,也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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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粗]曹林:名人从代言丑闻脱身乃法治之耻
[加粗]来源:新京报
[加粗]作者:曹林

  3月15日,央视曝光由郭德纲代言的“藏秘排油茶”广告涉嫌虚假宣传,日前该产品已被北京工商部门立案调查,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又一次被丑闻顶上舆论的峰口浪尖。北京律师刘晓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寄出建议书,建议修改现行《广告法》,将虚假广告代言人也一同列为处罚对象。(3月18日《京华时报》)
  许多消费者因为相信名人代言才购买产品,许多厂商因为名人有号召力才耗巨资请其代言,名人更从代言中获得巨大收益———名人当然要为其虚假代言受到处罚。这在法治国家是一个常识,法国一位电视主持人就曾经因为做虚假广告而锒铛入狱,好莱坞一演员因为假证言广告被罚50万美元。
  名人一再从代言丑闻中成功脱身,竟然有人能持续从一种错误行为中获得巨大利益,竟然有人只享受利益而不承担相应责任,这是一个法治社会的耻辱。
  一个尊崇法治至上理念的社会,绝不能容忍任何人从一种错误行为中获得益处。1889年,美国纽约州法院接手了著名的里格斯诉帕尔默一案,法官在此案中面对的问题是若继承人杀害了被继承人,则遗嘱是否依然生效。当时法律对此并无相应规定,有法官认为既然法无规定应判决遗嘱生效。而伊尔法官认为不应拘泥于法条的文义,而是主张透过“白纸黑字”寻找立法者的意图。于是,他依普遍法中“人不能从其错误行为中获益”的基本原则,判定应剥夺帕尔默的继承权,法院最后采纳了伊尔法官的观点。
  为虚假广告代言,为产品提供虚假、夸大的证言,产生了误导消费者的结果,这显然是一种错误行为———容忍名人这种行为,是在向社会传播一种法律可以纵容“人从其错误行为中获益”的恶劣暗示。这种不良暗示会对法律公信和社会道德产生很大的消解作用,破坏公众“人不可从其错误行为中获益”的良法信仰。
  从另一个角度看,一个以建设法治为目标的社会,绝不能容忍任何人只享受某种利益而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媒体有舆论监督和批评报道的权利,但必须承担客观和真实的责任,不能侵犯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等;人有传播信息的权利,但如果传播的是谣言、说的是谎言就要承担责任;你有自由挥拳的权利,但拳头碰到了我的鼻子就要承担相应责任———法治社会中权利与义务是对称的,上至显贵下至乞丐,没有任何人可以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容忍名人这个“影响力群体”在某种行为中只拥有权利而不承担相应法律义务,只能置法律于失信的境地。
  该到了补上名人代言虚假广告这个法律漏洞的时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