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必须批评而且还要揭露伪科学?

作者:何祚庥 来源:新语丝

  伪科学或神功异能的泛滥,从来是祸国殃民的根源
  在中国历史上,曾经有不少伪科学妨碍国家安全,或神功误国的教训。
  最近的一次是义和团,倡言通过练气功,可以练出刀枪不入。昏头昏脑的慈禧太后,信以为真,结果惹出八国联军攻占北京的侵略事件。就在20世纪80年代,中国有一位气功“大师”,宣称发放“外气”可以改变导弹航行方向,有些人也就进一步鼓吹全民练气功,“中国有10亿人口,如果每100个人中有一个练出特异功能,发放外气,这将是一个伟大的力量”!不要以为这一虚假理念仅仅是记者们的炒作!事实上,就在某次边境冲突中,就有某些军事指挥员要请严新大师到战斗前线助战。而如果这一“理念”遍及全社会,岂不是又惹出“二次”义和团事件!

  伪科学也曾危及我国的经济建设。
  1958年,我们曾搞过一个“大跃进”。大跃进有两大重要措施:大炼钢铁,亩产10万斤。可是,大炼钢铁,搞的是“小土群”,而当代钢铁工业的发展趋势是建立现代化钢厂, “小土群”完全背离生产力发展规律;亩产10万斤,更完全背离自然科学的发展规律,某些人用“理论”计算了“光合作用”,假设效率可达100%,而事实一般约为0.2%,最高不会超过5%!坦率地说,这一“亩产10万斤”的“理论”,是伪科学。
  在“大跃进”时期,其实还涌现了不少莫名其妙的伪科学,如超声波产生放射性。有些人号召打倒能量守恒定律,打倒热力学,打倒麦克斯韦电磁定律,打倒量子力学,……只有打倒这一切科学,才是“真正”解放思想!所幸的是,这些荒唐的理念,只在某些学校里涌现,未影响到国家发展全局!但是,在四人帮时期,上述伪科学理念又得到泛滥!典型的事例,是当时中央文革小组组长陈伯达部署的批判相对论。(注:在《陈伯达……最后口述回忆》一书中,作者陈晓农矢口否认陈伯达曾“提出要批判爱因斯坦的相对论”。然而这是历史的事实。我手上就保存有在陈伯达指示下出版的两本内部刊物,《相对论批判》,所持批判的理由是要打倒资产阶级的最大权威!)所幸,由于陈伯达的迅速垮台和物理学家们的共同抵制,避免闹出国际性的大笑话,这一“大批判”,也就不了了之!
  有相当一些人,“好了伤疤忘了痛”。就在20世纪80年代,又出现一些人,鼓吹“解放”思想,鼓吹“水变油”,鼓吹可以打破能量守恒定律。不幸的是,这样一种伪科学,竟然得到某些国家机关,某些高等学校,某些著名社会人士的支持,以致一度泛滥成灾。据估计,全国共约有300多个国营和私营企业,给王洪成“投资”,其诈骗总额,高达6亿人民币!

  新出现的一个问题是:某些人用伪科学冒充自主创新。
  现在由于我国正在建设成为创新型国家,我国要走自主创新的道路。但是,有相当一些人分不清何谓创新,何谓倡假;也分不清何谓科学精神,何谓“伪科学”精神!因而目前又出现了一股用自由倡假,冒充自主创新的思潮!一些人妄图为历史上曾批评过的伪科学翻案!说科技界过去,曾制造过“三大冤案”,甚而还要为在解放前,曾经在重庆出版《新华日报》上刊登的批评过的“八卦宇宙学”鸣冤叫屈!这就是在最近一段时期,在中国大地上,又出现科学和伪科学的尖锐斗争。

  何谓伪科学,如何区分伪科学和有错误的科学,我们应如何对待有错的科学,又如何对待伪科学?
  需要回答一个有兴趣的理论问题是:何谓伪科学?如何区分有错误的科学和伪科学?
  社会实践是检验科学真理的唯一标准,同样也是区分、鉴别科学内涵的真伪、对错的唯一标准。在这唯一标准的统帅下,当然还能产生一些便于操作的一些派生的标准,如逻辑标准等等。但是,在科学发展的进程中,会出现一些无法用实验检验其正确或错误的“理论”,那么这一“理论”是否科学?对这一学术问题,玻普(注:一位科学哲学领域内的专家)曾给出回答。玻普有一个关于“伪科学”的定义:凡是不具有“可证伪性”的理论,学说、观点、……是伪科学。其实,玻普提出的这一理念,是由于物理学的研究中会出现某些“科学”理论,这些“理论”有很大的弹性,这些“理论”会预言某些实验结果,但当实验证明它的预言破产时,这些“理论”家会说,我们理论还是对的,我的理论里面有许多自由调节的参数,只要将这些参数重新调节一下,就又可以和实验符合。所以,这是永远打不倒的“理论”!用哲学的语言来说,这没有“可证伪性”。大多数物理学家认为这类打不倒的“理论”,是科学上没有意义的工作,所以,玻普就认为这也是一种伪科学。
  然而,在人们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过程中,常常不免会发生错误,错误当然不能等同于弄虚作假;但如果某些人一再把已由科学实践判明为错误的理论、观点、学说、……,一再宣称为“真”科学,这就不能不认为是在搞伪科学了!但是,由于伪科学毕竟是一顶较大的帽子,所以,为了缩小打击面,我们更喜欢的是如下便于操作的一个定义,我们所集中反对的是假借科学的名义,宣扬封建迷信,诈骗钱财,坑害民众,坑害国家的伪科学。我们所以引进这样的定义,是因为当前所要集中反对的伪科学有两个基本特征:(1)盗用“科学的名义,(2)祸国殃民。再说得直率一点,仅仅盗用“科学”的名义,但并未造成实际危害的,其实是完全错误的“科学”,我们称之为不科学,有错的科学,或称为病态科学,也就可以了。但是,如果某些“伪科学”,或“病态科学”的始作俑者、吹捧者,却在那里竭力向社会公众推销他们的错误的理念,一再将已证明是错误的理念,吹嘘、吹捧为真科学,误导社会公众,妨碍科学发展,造成不良影响的话,而我们也就只好说它们是伪科学。

  还需要回答的一个理论问题是:如何区别对待伪科学和有错误的科学?
  客观真理只有一个,但人们向客观真理进军的过程中,却大量出现各种各样的极不相同意见,其中包括正确的意见,也有错误的意见,也必然出现有正确和错误的科学之争。所以,“百家争鸣、百花齐放”从来是发展和繁荣学术的重要方法。但是,这一“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繁荣学术的方法,却不适用于批评和揭露伪科学。
  为什么?
  研究科学的直接目的是追求客观真理,其根本目的是服务于人类社会。我手上有一本由美国科学院等四个单位联合编写的,美国各大学研究生必读的教材,《怎样当一名科学家》。此书一开始就写下如下词句:“科研事业,如同其他的人类活动,以信誉为基础。科学家相信其他科学家的研究结果是可靠的。社会相信这些研究结果反映了科学家们诚挚的愿望——精确而无偏见地描述世界。高度的信任,体现了科学的特征和科学与社会的关系的特征,促进了一个科学空前繁荣的时期。但是,要维持这种信任,只有靠科学界自身致力于以实例证明,并传播科研道德的价值。”
  美国是各种哲学思潮、包括唯心主义思潮泛滥的国家,但是在科学的领域,却完全遵照唯物主义哲学来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科学工作的最高目的是“精确而无偏见地描述世界”。而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每一位科学工作者都应按照一定的科学规范来从事科学工作。而所有这些科学规范的制定,其目的就在于保证贯彻实施我们在上面阐述的科学精神,因为“科研事业,也是以信誉为基础”。
  为什么在科学工作中要制定这些科学规范?因为科学共同体有着统一的共同目标,必须有统一的共同的“尺度”,来规范不同科学工作者的共同行动。在科学共同体内部,当然会出现有不同意见,也会犯各种错误,通过科学实践和百家争鸣,最终会在科学共同体内达成一致意见。一个最根本的原因是:客观真理只有一个。
  但是,在科学发展史上,除了存在着正确的认识和错误的认识之争以外,还存在科学的认识和它的假冒伪劣产品,亦即伪认识之间的激烈斗争。正如一位科学先驱者并且是诺贝尔物理学奖金获得者卡彼察院士所深刻指出:在科学共同体内部,通过争鸣和实验,人们总能达成一致意见;可是,科学共同体却永远不能指望去说服任何一位伪科学家放弃他们的伪科学!其根本原因是,伪科学家和科学共同体之间没有共同的目标,也不认同共同的科学规范;所以,在中华大地上,又出现了科学和伪科学之间的激烈斗争!
  其实,就在陆定一同志所撰写的有关“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著名的文章中,就有一个防止对“百家争鸣”发生误解的长长的附注:
  “几位科学家来信,认为应该防止对百家争鸣的政策在认识上发生偏向。现在把科学出版社杨肇燫先生的来信摘要发表在这里。
  杨先生的信说:
  “百家争鸣的方针毫无疑问是完全正确的。但在实际上对这一方针的认识似乎要防止很可能有的某些不正确的偏向。
  顾名思义,争鸣的应当是多少可以称为‘家’的。可是有一些人往往安于浅尝,偶有一‘得’,便沾沾自喜,不肯深入钻研,不肯脚踏实地去做学术工夫,以致陷入泥坑而不知返,反而坚持错误,在真理面前还不肯低头。最显著的例子,就是经常有不少的人不肯相信(其实是不肯艰苦学习)已经公认为证明了的为什么用圆规和直尺三等分角是不可能的,为什么永动机是不可能的,而偏偏要白费时间和脑力去发现奇迹。这种把精神智慧消耗于毫无意义的、明明注定要失败的企图上的人,为数恐不在少。其中有些人恐不免是由于要想隔夜成‘家’,一‘鸣’惊人,不愿去走崎岖的学习途径。如果向他们建议去下功夫进行学习已有的结论,根据经验,很可能他的答复轻松地说,那是资产阶级学者的理论,是‘唯心’的!
  与上面所说的情形相仿,经验告诉我们:有些人,尤其是工程师和技术工作者,由于业务上的客观情况,不大有机会去接触相关的文献,因此就不努力去查文献或向人请教,而径自苦心孤诣地去研究一个问题,并且得出了正确的结果,可是很不幸,他还不知道早已有人甚至在几十年前就已经作好了。
  要真正成‘家’,要喤喤善‘鸣’,是需要经过一段长时期艰苦钻研和实践的历程的。这一点对百家争鸣起码应该具备的正确知识,似乎有必要着重予以指出。否则,今后各研究单位、各高等学校将会收到很多‘家’各‘鸣’其‘鸣’的发现或发明,还得花费不少宝贵时间予以审阅,还得小心翼翼地耐烦地说明其不可能,或指出其已有前人作过。这样,作者的精力固然白费了,审查人的精力也是白费的。但如果对百家争鸣具有正确的认识,至少可以减少精力的浪费,进一步还可化无用为有用。’
  杨先生和好几位别的科学家关于防止对‘百家争鸣’发生误解的意见,是经验之谈,是有道理的。这种误解,这种偏向,是应该防止的。——作者”(《陆定一文集》,第502页)
  这一附注充分表明:在进入“争鸣”的“百家”中,并不包括伪科学这一“家”。

  为什么必须批评而且还要揭露伪科学?
  和伪科学作斗争有两个侧面:一是批评,二是揭露。必须批评伪科学在科学上的错误,不指出错误,就无从认定这是伪科学;而与此同时,还需要揭露搞伪科学的人,所持有的价值观,不揭露搞伪科学的人所持的价值观,就无从让社会公众真正识别真与假,善与恶,美与丑。
  老实说,说服伪科学家并不是我们的目的,防止伪科学家以其荒诞言论、错误理念,影响科学信誉,欺骗民众,坑害国家,危害社会,才是我们的真正的目的。
  其实,伪科学家所宣扬的一些“成就”和那些荒诞的“理念”,是很少影响到科学共同体内部同仁的。在科学共同体内的一些学者,对于伪科学往往采取“不予置理”,“敬鬼神而远之”的态度。我们要做的事情是太多了,何必为说服一个不可能说服的伪科学花费精力!而且,在通常情况下,伪科学家往往以“鸣、放”的姿态出现,——既然它们的“成就”或“理念”,不会影响到科学界对客观真理的追求,——科学共同体一般以水平较低的科学、有错误的科学或不科学来看待,不能在严肃的负责任的科学杂志刊出,也就行了。但问题是,那些伪科学家往往不肯“自甘寂寞”。他们往往以各种手段强迫科学共同体承认他们的“科学”工作,他们或者指责科学共同体“打压”他们的工作,或者攻击、谩骂那些指出他们的工作有错误的人士!有时甚而通过各种“关系”,通过媒体制造舆论,假借国家领导机构的名义,动员公安、法院等力量来打压、迫害反对和揭露伪科学的那些正直学者和科学人士!为了迷惑社会公众,有些人摆出“不可一世”的大架子,“你们知道我是谁吗”,“我是xx大学教授,我曾开出600门课”,“我是500年才出现一个的伟大的天才”!但问题是,如果这些伪科学一旦影响了社会公众,影响了国家决策机构,就会走向祸国殃民的邪路!

  一个荒唐的“恳请”——恳请将“伪科学”一词剔除科普法
  现在在网上流行一个由中科院自然科学史研究所退休研究员宋正海先生发起的,并有150人士响应的签名活动,——“恳请将‘伪科学’一词剔除科普法”。如果我们国家确如胡锦涛主席所希望的,“要在全社会大力弘扬爱国主义、……扶正祛邪,扬善惩恶,促进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的发展。”的话,就不能不认为这是十分荒唐的“恳请”!
  正如陆佑楣院士最近在第一期绿色能源论坛的谈话中指出:“现在有人连科学都要怀疑了。有一些人大搞什么反科学主义,还要把《科普法》中的‘伪科学’三个字去掉。科学和伪科学的争论在电视台可以打起来!如果说某一件事情,你说是科学的,他说是伪科学的,这样的辩论那还有一点意思。非要把‘伪科学’三个字去掉,他们就是心虚,他们本来就害怕这三个字!”(原文是纪录稿,引用者在文字上有所修饰)。再说直白一些,据三思科学网站的调查,在150位签名的学者中,大多数是和伪科学有利益关系,或本人就是搞过伪科学的人!
  现在在报刊上新出现的一种“理由”是:“在《科普法》中写入‘伪科学’是不妥当的。”(因为《科普法》)不同于学术文件,法律文件必须可执行。写入了“伪科学”,就必须以规范的法律术语界定何谓“伪科学”;有明确的法律程序来认定“伪科学”;有法定责任人来裁决关于“伪科学”的诉讼。(王中宇:《冷看“伪科学”之争》,2007年1月6日《科学时报》)。
  其实,一部法律所使用的概念只须是社会公众所认可的概念,并没有必要为每一个概念,都给予“法律术语的界定”;如果对某一概念发生争议,法律的制定者有权做出解释。例如,在科普法第8条,曾明确规定:“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科学精神,反对和抵制伪科学”。科学法既没有对伪科学一词给予“法律术语的界定”,也没有对科学精神一词作“法律术语的界定”。原因是:科学精神一词,伪科学一词并不是含混不清的概念。在世界各国的科学共同体中,不仅仅科学精神一词,而且对伪科学一词也都有近似一致的认定。我们在上面探讨的有关科学精神、伪科学的诸多观念,只不过是较为集中地反映了世界各国科学共同体的许多共同意见。
  那么这一科普法第8条,是否因而如王中宇先生所批评的没有“可执行性”呢?不然!就在科普法第8条中,在“反对和抵制伪科学”条文的句号后面,还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科普为名从事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如果将这一第8条和本文第五节中所介绍的“便于操作的定义”,——我们所集中反对的是假借科学的名义,宣扬封建迷信,诈骗钱财,坑害民众,坑害国家的伪科学——相比较一下,立刻可以看出,这两者在精神上完全一致,只不过科普法第8条用“有损社会公众利益”一词,替代了“可操作定义”中许多细致的规定。前者阐述的是人们从事科普工作必须坚持的指导思想,后者是用明确的法律语言禁止的非法的活动。于是,原则的规定和具体的执行,就此相结合。
  理所当然,凡是贯彻执行了“坚持科学精神,反对和抵制伪科学”的科普活动,包括批评和揭露那些“以科普为名从事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就应得到科普法的保护。科普法第4条规定:“科普是公益事业,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发展科普事业是国家的长期任务。”科普法第5条规定:“公民依法兴办科普事业”,并规定“国家保护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科普法第30条还明确规定:“以科普为名进行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骗取财物,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科普法第33条还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科普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科普法中的所有这些规定均属于明确具体的规定,具有充分的“可执行性”。在第33条中所用“国家工作人员”一词,当然也包括人民法院里法官等工作人员。
  现在发生在实际问题是,在某些因科普工作而涉及名誉官司的诉讼中,某些法院在这些诉讼中,不去区分这是“学术工作的中不同意见”,还是“反对和抵制伪科学”,(按:这属于执行“以事实为根据”有误),又在判决书中不引用科普法第5条所规定的“国家……鼓励……依法兴办科普事业”,“国家保护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的条款,而是引用其它不甚适用的条款(按:这属于执行“以法律为准绳”有误),做出判决。但这属于司法部门有法不依,判决不当,并不是科普法没有“可执行性”!其实,那些伪科学的始作俑者和狂热鼓吹者,完全“心知肚明”地知道科普法第8条的“可执行性”,也完全清楚科普法第8条将不利于他们所竭力宣扬的伪科学活动,所以才“恳请将‘伪科学’一词剔出科普法”!
  当前中国假医、假药、假营养品、假保健品,已泛滥成灾,而所有这些虚假的……,又都打着“科学”的旗号;作为捍卫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一部“科普法”,又怎能取消“科学工作应当……反对和抵制伪科学”的条款。那些主张取消或打着“修订”旗号实质是要取消“反对和抵制伪科学”条款的人们,其实是“捍卫”伪科学工作人士,伪科学组织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