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法律,深入开展同“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斗争

[内容提要] “法轮功”邪教组织的产生有着社会、历史、社会心理、思想、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原因。从思想文化因素来看,它是封建迷信、伪科学、反科学等文化暗流的集中代表;从社会原因看,它是社会转型期人们心态失衡、浮躁、失落、苦闷、孤独不正常心态的外部表现;从社会历史原因看,它是中国古代民间传统文化和秘密社会传统的直接搬用和改装;从国际社会原因看,它是西方敌对势力对我国实施“西化”战略,进行政治、思想、文化渗透的组成部分和活动方式。“法轮功”邪教组织反社会、反人类、反科学,同时也严重的违反了国际法、国际条约和我国宪法、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各项法律,同“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斗争要始终坚持依法办事,使其变成法律行动。同时,要注意掌握政策和讲究谋略。
1999年7月22日我国政府依法取缔了“法轮功”,1999年10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1999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联合公布了《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些都表明,我国在处理“法轮功”的问题上一直强调依法进行,即充分运用法律武器同“法轮功”邪教组织作斗争。目前同“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斗争日趋激烈、复杂,而且带有国际化的趋向。为使斗争深入持久地进行下去,我们必须要深入地分析“法轮功”邪教产生的原因,充分运用法律,讲究策略,以取得斗争的全面胜利。
一、法轮功邪教组织产生的原因分析
法轮功邪教组织的产生有着其社会、历史、社会心理、思想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原因,分析研究这些原因对于深入揭批“法轮功”及转化法轮功练习者具有一定的作用。
1、“法轮功”邪教组织产生的思想文化原因任何一种文化都可以区分为社会主流文化传统和民间文化传统两个系统,“五四”运动以来,中国人民在探索现代化的进程中,对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传统社会主流意识形态进行了猛烈的抨击和批判,最后确定了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主导地位。但民间传统文化在现代化过程中所受到的冲击则比较弱,虽然“五四”以来的新文化运动,20世纪50年代的移风易俗使其受到冲击,但由于它们与人们的日常生活联系紧密,也由于“新”的生活方式难以分清,所以民间传统文化没有得到认真的清理和现代化改造。这种文化传统还具有一定的群众基础,还活在今天的人们日常生活中,因而,一旦遇到适当的时机,这些文化传统中封建迷信的、愚昧落后的东西,就可能以原有的形式或改装的形式,重新活跃起来并迅速蔓延。“法轮功”邪教组织正是利用那些愚昧的、反科学的、腐朽落后的东西愚惑人心。所以我们同法轮功的斗争是一场科学与迷信,文明与愚昧,进步与落后的文化斗争。
2、法轮功邪教组织产生的社会原因法轮功是社会转型期社会控制系统出现减弱或转化的情况下,社会正在进行重新整合期,出现的由非法组织发展成为邪教组织的。计划经济时期的政治控制、思想控制、经济控制、文化控制、组织控制等手段已经不适应于市场经济。现在需要法律控制,但其作用相应滞后,加之社会上传统道德的控制力减弱,因而易引发出社会矛盾。
3、法轮功邪教组织产生的社会心理原因改革开放后,原先大一统的社会政治系统出现了多元化现象(利益多元化,生活多元化,文化多元化,组织多元化)。人们平静的心态被打破,又难以很快适应多元化现象,面对各种思潮人们思想迷茫;而对一些贪污腐败、贫富不均等消极社会现象以及下岗、失业等诸多社会问题,人们不能正确的理解。商场之争的激烈和一些市场经济建设初期必然带来的不规范问题,人们不能正确的对待。出现了浮躁、失落、苦闷、孤独的心态。有的人感到命运难测,于是烧香拜菩萨、算命看相。不平的心态导致心理障碍,甚至精神心理疾病大量增多。这种社会心理障碍为反科学的东西提供了一定的社会心理空间。“法轮功”之所以能欺骗那么多人,正是迎合了某些心理适应不良的或属于社会弱势群体、边缘群体的心理需求。如“心理安慰功能”、“功成圆满佛道神”“进高层次”,到天安门广场“护法”、“弘法”就有圆满的机会,让人们得到某些虚幻的满足。“治病健身功能”、“社交功能”、“晋升功能”、“站长”、“辅导员”使一些人尤其是在实际生活中有挫折感的人,找到了新的地位,获得了自我感觉和满足。
4、法轮功邪教组织产生的社会历史原因中国的民间秘密社会,会道门或民间教派,从元末的白莲教开始,已经延续了5个世纪,到解放后多达500余种。如青红帮、一贯道、九宫道、哥老会等。在这几百年的秘密社会、会道门的传统中,“末劫观念”从白莲教开始一直到各派会道门一以贯之。只有入教门的人才能得到拯救。李洪志的“末世论”与此一脉相承。不仅如此,“法轮功”的许多观念、信仰、活动方式和组织方式,甚至符号象征系统和表意系统,都可以从过去的秘密社会、会道门或民间教派中找到源流,有的是直接搬用,有的则是现代的改装。可以说正是因为“法轮功”现象是从中国古代社会民间传统文化和秘密社会传统中获得一系列的文化资源,才可能在不长时期内迅速聚集、膨胀和蔓延。法轮功现象从程度上来说是旧中国封建文化传统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一种复活,并且是其中最愚味、最落后、最荒诞的那一部分的复活。
5、法轮功邪教组织产生的国际社会原因西方敌对势力亡我之心不死,他们从没有放弃过和平演变的战略,特别是苏联和东欧解体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敌对势力加紧对我国实施“西化”战略。89年他们利用学生搞街头政治失败后,加大了思想文化渗透,采取温和、渗透、破坏并用的策略,有的从经济上渗透,有的从政治上渗透(西化),有的从思想上渗透,有的在民族问题上做文章(藏独),有的从宗教上进行渗透。目前国际上邪教组织活动比较猖獗,美国、日本、法国、德国、奥地利、比利时、俄罗斯、乌干达等国家都有邪教组织活动。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敌对势力对本国的邪教组织大力镇压,予以打击,甚至动用飞机扫荡,但对“法轮功”邪教组织却予以保护。美国共和党右派有人称中国取缔“法轮功”是有计划地取缔宗教。甚至企图借中国取缔法轮功而取消中国申报奥运会的资格。他们还以“非传统宗教”为由既给“法轮功”提供经费(仅美国国际开发署就拨出2000万美元)又在政治上为“法轮功”提供讲坛,参加听证会,同时雇用“职业法轮功”练习者在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进行示威活动。这些足以证明法轮功具有国际背景,“法轮功”的发展和苟延残喘有西方敌对势力的支持,法轮功已经成为美国对我国人权进行干涉的又一张牌。
二、运用法律武器同“法轮功”邪教组织进行斗争
“法轮功”邪教组织反社会、反人类、反科学,同时也严重违反了国际法、国际条约和我国宪法、刑法、劳动教养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各项法律,对此我国法律对于取缔“法轮功”作了专门规定,如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300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作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于惩治“法轮功”邪教组织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因而,我们要充分运用法律武器同“法轮功”邪教组织进行斗争。
1、邪教组织违犯了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如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1959年的《保护儿童权利公约》、1966年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些公约具体规定了公民的人身权、自由权、隐私权、婚姻家庭权利、财产权、休息权、受教育权、文化生活权和宗教信仰权利、儿童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得侵犯。“法轮功”邪教组织与其他邪教组织一样严重地践踏人权,违反国际法的规定,受到全世界人民的共同谴责。
2、要充分运用宪法,维护公民的权利,履行公民的义务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凌驾于宪法之上。现行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法轮功”把自己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拒不服从国家法律、肆意践踏法律秩序,只要自己的自由,不履行义务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因而我们要大力宣传宪法的精神、宣传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切实保障公民的权利。
3、要充分运用刑法武器,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骨干分子对于“法轮功”邪教组织的人员要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违法与犯罪的界限,正确裁量刑罚。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我国刑法第30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轮功”邪教组织构成的罪名分别有:⑴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迷信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罪(刑法第300条第6款)。⑵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迷信致人死亡罪(刑法第300条第2款)。⑶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他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自伤行为的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⑷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的构成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刑法第236条)。⑸诈骗财物的构成诈骗罪(刑法第266条)。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非法窃取国家机密的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刑法第282条第一款)。⑺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非法持有国家机密的,构成非法持有国家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泄露国家机密的构成泄露国家机密罪(刑法第398条)。⑻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策划、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分别构成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刑法第103条);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105条)。同时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聚众围攻、冲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工作、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的;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聚众围攻、冲击、强占、哄闹公共场所及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抗拒有关部门取缔或者已经被有关部门取缔,又恢复或者另行建立邪教组织,或者继续进行邪教活动的;对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情节严重的行为;对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刷邪教组织标记的行为;以及其他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构成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罪。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组织、机构或发展成员的;勾结境外机构、组织、人员进行邪教活动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组织标记、数量或数额巨大的;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依法从重处罚。
对于轻微犯罪不够刑事处罚的可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10条第2、3、4项的规定对其劳动教养,对于一般违法的行为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27条、23条的规定予以拘留或警告,并处罚款。同时,要加强法律宣传,特别宣传宪法和刑法规定,趋利避害、拒绝邪教。要加强个案剖析、从法律上讲透。同时要采取综合治理的措施,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防范邪教活动,防止其滋生和蔓延。总之我们在与“法轮功”邪教的斗争中要始终坚持依法办事,使其变成法律行动。
三、同“法轮功”邪教组织作斗争要注意掌握政策和讲究谋略
同“法轮功”邪教斗争是一项政策性非常强的斗争,因为这个组织中既有组织策划者,又有盲目追随者,还有大量的受骗上当者,因而要始终坚持团结、教育、转化、挽救的方针,始终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注意对参与邪教活动的人作区别对待,团结、教育绝大多数被蒙骗的群众,依法严惩极少数犯罪分子。对于一般练习者只要主动脱离法轮功组织,与其划清界限,不再参加法轮功组织的一切活动,就一律不再追究。同时要注意区别不同情况、不同性质、不同对象,着重做到以下五个区别。
其一,要把正常的健身练功活动同打着这个旗号搞迷信活动,宣传伪科学区别开来;其二,把一般法轮功练习者同极少数违法活动的策划者、组织者区别开来;其三,把正常的宗教信仰、合法的宗教活动同“法轮功”组织活动区别开来;其四,把在“法轮功”问题上犯有错误但有明显悔过表现的同执迷不悟、拒不改正的区别开来;其五,把党中央决定、民政部、公安部、人事部决定发出前犯错误的,同在这之后犯错误的区别开来。
总之,要立足于教育,立足于转化,坚定地相信大多数,团结大多数,教育大多数,解脱大多数,依靠大多数,孤立和打击极少数。
法轮功是从思想上、精神上进行控制的邪教组织,一些法轮功练习者,特别是痴迷者中毒较深,执迷不悟,难以自拔,又十分顽固,因而,对“法轮功”的斗争要采取相应地措施和谋略,特别要讲究谋略。
1、“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要了解“法轮功”的危害处,并对其进行研究剖析邪教是现实型、宗教是理想型,邪教的说教具有现实性,同一个人的需要、利益相吻合,如“法轮功”针对妇女、儿童、老年人鼓吹练功可以祛病健身,然后从治病入手进行思想精神控制,最终成为“法轮功”的痴迷者和法轮功的忠实教徒,形成对该团体的依赖。因而我们要用科学道理揭穿“法轮功”能够治病的谎言。“法轮功”不是真正的气功,而是披着气功外衣的伪气功。法轮大法研究会是个地道的邪教组织。要有针对性,以法破“法”,以法攻“法”。
2、“攻心为上”
“法轮功”练习者大都具有心理障碍,有的都经历了一个危机时刻,这个危机特别严重和痛苦,超出了一个人抵御紧张和焦虑的能力,因而要加入一个组织求得别人的理解和同情。痴迷者都形成思想封闭、心态扭曲的畸型心理,自认为是“神”非“常”人之心,“法轮功”及其它邪教组织正是抓住这些人心理脆弱的弱点,采取欺骗、故弄玄虚和心理强制的方式进行控制操纵的。因此,我们要研究每个人的心理障碍,帮助其解除。
3、抓住源头,各个击破。
加入“法轮功”都有其原因,这个原因就是问题的源头,主要表现在,青少年未成熟期由于家庭功能障碍(专制、虐待、溺爱、单亲、冲突)造成缺少自理能力、感情上不成熟、不适应、敌视等,从而使其在邪教进行感情操纵时高度脆弱。人格失常(孤独、抑郁;难以交流和建立交往关系;缺少自信心;自信心不强;感到孤独和被抛弃;有轻生倾向,追求立即满足,对挫折承受力低)。难以适应社会现实造成的问题,(不满足日常生活,在社会现实面前消沉与反抗,对社会问题不满,渴望组织团体生活)。还有信仰精神追求造成的问题(渴望完美和精神升华;魔幻思维凌驾于理智思维之上;渴望经历新的心灵异常状态;容易被危险状态所诱惑或吸引)。对个人在说服——操纵面前的脆弱因素无知。(不知道自身心理的脆弱;不知道情感操纵手段的方法及其后果;不知道加剧脆弱性的心理社会状态;不知道邪教的实际情况和风险。)这些因素加上个别人的控制操纵,最终将他变成一个性格带有依赖性的人,变成一个服从一位首领的邪教徒。
4、要针对痴迷者的心理做工作痴迷者是指将“教派”置于生活的中心地位并且用“教派”来引导生活,几乎使任何其它事情都服从于教派。痴迷使人衰弱,降低人的能力、破坏人的生活,他们逐渐缩小生活中的活动范围,直至留下唯一的余地,那就是痴迷活动。痴迷者表现在对活动的痴迷上,从事的时间超过了预定的时间;反复想着他所痴迷的活动和仪式;出现难以戒除的症状;他们有放弃这些习惯的企图和愿望,但却失败了;仿佛不依赖这种活动或方式就不能应付困境。从痴迷者的心理状态看,他们有放弃这些习惯的愿望,因而有必要注意其心理变化,抓住瞬间的信息和变化来加以疏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