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防范惩治邪教犯罪的社会机制

随着反邪教斗争的深入,邪教组织的欺骗性、顽固性和极端性特点逐渐被人们认识。邪教组织的特点及其犯罪活动的规律,决定了反邪教斗争的长期性、尖锐性和复杂性。因此,建设防范和惩治邪教犯罪的社会防卫机制是非常必要的。
法律干预:建设社会防卫机制的基础
邪教犯罪的欺骗性特点,决定了必须以法律干预作为反邪教斗争的基本手段,作为建设防范和惩治邪教犯罪社会防卫机制的基础。
邪教犯罪的欺骗性是多重的。首先,它表现为形式的隐蔽性。邪教教主致力于利用自己控制的教团建立区域性的直至“全宇宙”的个人专制的神权统治。但在行动中,邪教通常冒用宗教、气功组织的名义,披上道德“修炼”、“自发行动”和“和平抗议”的伪装。同时,它又表现为邪教教义的多变反复。随心所欲、信口雌黄是邪教教义的基本特征。邪教的骗术是欺骗社会舆论和控制信徒的工具,其犯罪本质不可能改变。
邪教的犯罪本质不仅表现在其犯罪目的具有社会危害性,也表现为其犯罪行为直接侵害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邪教对信徒实施精神控制,直接攻击并试图摧毁信徒的独立人格和自由判断能力,驱使信徒为了虚构的“圆满”,以生命为赌注与社会为敌,直接危及信徒本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的人身生命安全。这些行为,决不像西方某些人声称的是正当的宗教信仰活动,而是刑事犯罪。只有及时干预,才能有效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包括邪教成员的基本人权。
运用法律干预邪教的犯罪活动,是国际通行的基本规则。当前要着重解决好三个问题:一是要正确认识邪教的犯罪性质。邪教犯罪的性质是刑事犯罪。要注意防止从泛政治化的角度认识处理邪教问题,从而混淆反邪教斗争的刑事执法性质。
二是坚持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水平。核心是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严格依法惩处邪教犯罪活动。应按照其具体犯罪事实及主观恶意程度,予以相应的刑事处分。对于其中受蒙骗的一般参加者,可以按刑法规定减轻处罚。对于那些顽固坚持邪教立场,组织实施分裂国家、背叛民族犯罪活动的策划者和积极参与者,则应依法严惩。
三是进一步完善社会防卫法律体系。目前的重点应放在完善惩治、防范邪教组织犯罪活动的法律体系方面。首先,应完善行政管理和社会防卫法规,健全防范体系。其次,完善刑事法律,依法惩治邪教。包括创设认定邪教组织的司法程序和公布邪教组织“黑名单”的制度;创设禁止精神控制的法律等。再次,建议建立保安处分制度,完善惩治邪教组织犯罪活动的刑罚体系。
风险控制:扩展社会防卫机制的前沿
邪教犯罪的顽固性,决定了邪教犯罪将是社会生活中长期存在的风险因素之一。必须把防范和控制邪教风险,建设现代的、长效的、常态的社会风险控制机制作为扩展社会防卫机制前沿的重要内容。
邪教犯罪的顽固性与两个因素有关。其一,与邪教自身的特性有关。在邪教发展过程中,以教主为首的邪教核心群体形成了凭借三寸不烂之舌获取信徒的追随与供养的特殊生活方式。对于他们来说,邪教活动是一种无法替代的高收益生存方式。邪教核心群体对这种生活方式的特殊依赖和不懈追逐,使邪教获得了长期维系生存的动力。其二,与西方反华势力的长期利用策略有关。为了贯彻遏制中国的战略,西方反华势力将长期利用邪教。而邪教组织为争取获得西方反华势力的豢养,也把在国内制造事端,作为在主子面前显示其利用价值的手段。
控制邪教犯罪的社会风险,当前要做好三方面的工作:一是增加风险控制意识。要认真总结吸取反邪教斗争初期的经验教训,增强风险意识;要认真研究现代风险社会的特点和运行逻辑,掌握风险运行的规律和风险控制的主动权。
二是建设风险控制机制。邪教犯罪风险控制机制负有三项任务,即:社会隔离、早期干预和教育转化。所谓社会隔离是指要及时发现邪教组织的犯罪活动,及时掌握邪教组织的基本情况,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邪教组织的渗透与扩散。所谓早期干预是指针对邪教组织以及涉邪团体、自我神化的个人,要及时采取行政或司法的有效措施,予以早期处置。所谓教育转化是指发现邪教活动之后,应及时对被蒙骗的信仰者、追随者进行教育和劝说工作,帮助他们及早脱离邪教的控制。
建设邪教犯罪的风险控制机制,包括建设实体机构和设计运作原则。实体机构的任务是,尽可能全面掌握邪教及涉邪组织的活动情况,对风险程度进行预测和预警评估,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化解风险因素。
三是建设并强化现代化的、长效的、常态的风险管理机制。要将邪教斗争纳入社区建设之中,编织反邪教网络;强化精神文明建设,构筑反邪教的坚实屏障;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依法治理邪教;加强国际交流,建立国际反邪教合作。尤其要加强社团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反邪教协会和传统合法宗教团体的作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支持鼓励传统宗教团体投入反邪教斗争。
危机管理:强化社会防卫机制的应急能力
邪教犯罪的极端性,决定了邪教组织必然铤而走险,制造极端事件和社会危机。建设危机管理机制,是强化防范和惩治邪教犯罪社会防卫机制的应急能力,控制危机规模,防止危机扩散,及时化解危机的基本条件。
邪教犯罪的极端性源于三方面因素,其一是邪教的歪理邪说多建立在“灾难说”之上。为此,邪教往往通过制造极端事件来“验证”其“世界毁灭”的预言。其二是邪教教主的自我扩张、自我神化必然导致其无视社会规范,通过制造危机来显示其神威神能。其三是邪教倾向于利用制造大规模极端事件报复社会。人民圣殿教集体自杀事件、奥姆真理教东京地铁事件等,证实了制造极端事件是邪教常用的一种手段。
危机管理机制建设的重点在于做好两项工作:一是建设与风险控制机制相衔接的危机预警机制。危机预警机制运行的侧重点是做好应付危机的组织和物资准备,尤其要做好应付恐怖袭击的准备。
二是做好危机处理的预案和各项准备工作。根据危机发展的潜伏、爆发、持续和解决四个阶段的不同特点,首先要控制危机,防止扩散。而解决危机的重要条件是启动社会动员机制,争取社会支持。当危机受到有效的控制后,应选择适当的时机将危机管理机制转入善后阶段。
主体建设:充实社会防卫机制的核心
加强反邪教主体队伍建设,就是要建设一个系统完整、支持有力的反邪教网络。
系统完整,是要建设专职的反邪教队伍。这支队伍的任务,是要把主要对象纳入工作范围,建设高效精干的情报信息体系和情报分析队伍,逐步实现对邪教的公开管理,每年编制并定期公布邪教犯罪活动的综合报告,说明政府的方针政策。
支持有力,是指反邪教职能部门除了应拥有组织协调职能之外,还应该获得物质支持和智力支持。应拥有与城市应急系统和综合危机管理系统共享的紧急物资支配权;应建立专家咨询系统,为反邪教斗争提供充分的智力支持。
建设多元的反邪教网络,要将政府机构、非政府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群体纳入反邪教网络之中。要在“社工”队伍中组建从事反邪教工作的专、兼职队伍,把邪教人员的教育转化和管理工作纳入日常工作的轨道。同时,要加强反邪教志愿者队伍的建设,把反邪教协会建成凝聚反邪教力量的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