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时报》与“法轮功”官司始末

来源:新华社

2001年11月3日,《华侨时报》在“广告信息”版面刊出了前“法轮功”女学员何兵的一篇告白,以个人亲身经历揭露了“法轮功”一些不为外人知的内部情况。
次日晨,“法轮功”学员分头到蒙特利尔各代售处把该期《华侨时报》全部“购”清,同时电话要求报社立即把已经或正在批发的报纸全部收回,并警告今后不准再刊登有关批评“法轮功”的告白。
11月5日上午,“法轮功”杨姓和寿姓两名学员前往报社,要求交出刊登该份广告的客户姓名和资料,以及承印该报的印务公司店名、地址和相关数据。《华侨时报》当值人员以此乃报社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了要求。
杨姓学员随即以严厉语气说,他们已报警并请律师处理此事,“你要记住你说过的话,会有法律责任!”
当天下午1时30分,又有两名自称“法轮功”孙姓和李姓女学员前往报社,要求刊登“更正”,再次遭到报社拒绝。一个多小时后,《华侨时报》接到“法轮功”律师的信件,要求报社道歉、更正,报社随即将此信交由该报律师处理。
事件发生后,蒙特利尔有不少“法轮功”学员家属致电《华侨时报》,说他们的家人因修练“法轮功”引致家庭破裂,《华侨时报》社社长周锦兴约定,与他们12月1日在报社举行座谈会。不想,座谈会当日,“法轮功”派遣十多名男女学员聚集在《华侨时报》门前,力图阻止受害者进入报社办公室,甚至作近距离拍摄,以资恐吓,还有人出手打人。
随后,“法轮功”学员共232名联名状告到魁北克省高等法院,指控《华侨时报》“诽谤”,要求每人赔偿10万加元,共2320万加元。12月10日开庭时,法庭应“法轮功”要求颁发“临时保护令”到下次开庭。2002年2月,《华侨时报》出版了发表“法轮功”受害者文章专刊。“法轮功”又加控《华侨时报》“藐视法庭”,指报社“违背保护令”。
2002年4月26日,法官皮埃尔·维奥裁定,鉴于保护令没有列明《华侨时报》不能刊登任何有关“法轮功”的文章,《华侨时报》可以刊登加拿大法律许可下的任何文章,并正式驳回“法轮功”控该报“藐视法庭案”。
5月9日第四次开庭时,“法轮功”代表律师提出,要求继续延长对“法轮功”的保护令,并要求法庭颁发新命令限令《华侨时报》若刊登任何有关“法轮功”的文章,发表前必须交给“法轮功”以文章副本、“法轮功”有权反驳,《华侨时报》并须同时发表双方文章。但此两项要求均遭法官拒绝,理由是“报纸有发表任何文章的自由,不能干扰言论自由”。
2003年11月10日终审开庭,双方律师询问证人。2004年2月23日至26日,双方律师辩论和陈词,终审完毕,听候结果。2005年12月7日,魁北克最高法院主审这一案件的女法官让尼娜·m·鲁索作出裁决:“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让法庭得出结论,即那些由原告自己摘录的抨击性文章内容错误和极不准确,是为了在加拿大引起公众仇恨和嘲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法轮功’练习者施以迫害而发表。该项动议败诉。”鲁索法官在判决书中指出,“李洪志将科学当作是危险和误导而加以排斥”,“‘法轮功’是一个有争论的运动。这种运动不接受批评言论